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9-09-10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8月26日,成都零售商协会召开成立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民政局领导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领导,以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和成都市部分大中型零售企业领导100多人。会议期间,市民政局领导宣读了《同意成都零售商协会成立的批复》;王忠林副市长为协会揭牌并致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省商务厅领导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授牌;协会会长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致辞;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周京英宣读了中商联贺信;主持人宣读了《成都零售商协会会员公约》,向全行业倡议执行;协会向荣获商务部“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的零售企业颁奖。会后,协会副会长单位还就商业税收问题进行了座谈。
第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会员单位在自查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停销并将商品及供货厂商的名称通报协会并由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协会通报时可附协会意见)。
第二条 会员单位可将犯有索要回扣、贪污盗窃等违法和违纪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名单通报协会,并通过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对名单所列人员各会员单位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三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政府法令,合法经营。
第四条 会员单位的零售商品均应明码实价,不得哄抬物价或竞相压价;同时要求供货商明码实价,实行统一的报价制度,会员单位可根据要货量的多少和销售形式的不同争取公开合理的折扣。
第五条 不允许供货单位以回扣形式向零售企业内部个人行贿。凡发现并证实某供货单位有行贿行为,会员单位应上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用自己的长处直接、间接地暗示对比别人的短处,以达到贬低、诋毁其他同行单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