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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零售商协会召开成立大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9-09-10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8月26日,成都零售商协会召开成立大会。参加会议的有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民政局领导和省商务厅、市商务局领导,以及有关商会、行业协会和成都市部分大中型零售企业领导100多人。会议期间,市民政局领导宣读了《同意成都零售商协会成立的批复》;王忠林副市长为协会揭牌并致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和省商务厅领导为协会会长、副会长单位授牌;协会会长成都红旗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曹世如致辞;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周京英宣读了中商联贺信;主持人宣读了《成都零售商协会会员公约》,向全行业倡议执行;协会向荣获商务部“达标百货店”、“金鼎百货店”的零售企业颁奖。会后,协会副会长单位还就商业税收问题进行了座谈。

中国商业联合会给成都零售商协会的贺信

成都零售商协会:

正当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扩内需、保增长,应对金融危机之际。喜悉成都零售商协会成立庆典大会即将召开,为此,中国商业联合会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

成都是我国西部地区重要的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中心城市,成立商贸协会组织意义重大。必将对推动成都市流通领域深化改革,促进区域商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现代流通业的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创建和谐的商业,进一步繁荣商业经济,加速行业的进步,促进大市场、大商业、大流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希望,成都零售商协会在实践中,通过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桥梁纽带作用。在社会中不断提高知名度和声誉,为广大会员企业做 好服务,为振兴行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另我会同意作为祝贺单位之一。

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成都零售商协会会员公约

为保护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文明经商、公平竞争,反对行业不正之风,防止恶性竞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零售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成都市零售商协会对以下行为予以约定。

第一条 会员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如会员单位在自查中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应立即停销并将商品及供货厂商的名称通报协会并由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协会通报时可附协会意见)。

第二条 会员单位可将犯有索要回扣、贪污盗窃等违法和违纪行为而被开除或辞退的员工名单通报协会,并通过协会通报其他会员单位,对名单所列人员各会员单位一律不得再录用。

第三条 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政府法令,合法经营。

第四条 会员单位的零售商品均应明码实价,不得哄抬物价或竞相压价;同时要求供货商明码实价,实行统一的报价制度,会员单位可根据要货量的多少和销售形式的不同争取公开合理的折扣。

第五条 不允许供货单位以回扣形式向零售企业内部个人行贿。凡发现并证实某供货单位有行贿行为,会员单位应上报协会。

第六条 会员单位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用自己的长处直接、间接地暗示对比别人的短处,以达到贬低、诋毁其他同行单位的目的。

第七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会员单位的违反本公约有关条款的供货商,理事会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协会内部通报;

2.协助有关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3.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取消会员资格;

4.行业制裁;

5.以“协会”名义诉诸法律。

第八条 本公约经协会会员代表打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