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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反垄断法》草案 关注“八大看点”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2

【来源:新华网】

国务院将设反垄断委员会

如何规定反垄断机构的设置,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内容。草案明确规定要设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考虑到建立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要求和反垄断执法的特点,草案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为了便于严格统一执法,草案还规定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此外,草案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的程序、要求以及可以采取的措施等也作了具体规定。

禁止垄断协议但有例外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是经济生活中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往往造成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以及阻碍、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市场竞争危害很大,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但同时,在实践中经营者达成的某些协议虽然具有限制竞争的结果,但整体上有利于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又大都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对经营者达成的这类协议予以豁免。

严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经营者或者几个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市场中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一般来说,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都是市场份额较大、实力较雄厚的大公司、大企业。虽然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不禁止经营者通过竞争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但都禁止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严禁六类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是保护竞争的专门性、基础性法律,必须切实解决影响我国市场竞争的突出问题。 ”许多专家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当对行政性限制竞争明确说“不”。

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集中需事先申报 明确了申报标准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参照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作法,草案为经营者集中设计了事先申报制度,要求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同时,草案明确规定了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以及经营者集中在相关市场上排除、限制竞争的可能性等七个方面。草案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状况,特别是不同行业和领域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三个层面上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

引入“经营者承诺制度”

为鼓励、促使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主动承认垄断行为,从而降低执法成本,最大限度地消除垄断行为的后果,反垄断法草案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类似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承诺制度。

上市公司并购纳入反垄断视野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公用企业面临反垄断风暴

《反垄断法》终于在千呼万唤之中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剑锋指向之一就是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用企业垄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