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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设反垄断委员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2

【来源:京华时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反垄断法草案

机关不得滥用权力限制竞争

【内容】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解读】电信、公路、民航、金融……社会各界对许多行业的垄断行为反应日益强烈。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形形色色的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阻碍国家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全国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甚至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造成严重后果可究刑责

【规定】对于政府和有关部门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直接负责人可能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有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实践证明,应对突发事件,关键是要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责任,对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和不同严重程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的主体、权限都作了规定。

突发事件分四级发警报

【规定】目前,草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都作了详细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事件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定确定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解读】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预警可以说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和前提。有关专家表示,“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是应对突发事件最重要的阶段,因为政府应急管理的目的就是‘用小钱防病,而不是用大钱治病’”。

三项规定保护百姓权利

【规定】草案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以尽可能保护百姓权利,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政府为处置突发事件可以选择多种措施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为应对突发事件征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不能返还或者财产被毁损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此外,草案还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

【解读】专家表示,规定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

■幕后

原名曾为“紧急状态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