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4
【来源:人民日报】
7月1日正式施行。深圳也成为全国率先为改革创新立法的地方。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负有改革创新的工作职责。市、区政府的改革创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改革创新方案,市政府各部门的改革创新工作计划及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改革创新,市体制改革工作机构或者上级单位应当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效果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条例》还要求市、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改革创新工作的监督。
根据《条例》,深圳市政府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同时,“免责”也是《条例》的亮点之一。如果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条例》提出了三种免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情形:一是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二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三是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