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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畜禽出售前得出示用药“日记”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19

【来源:本站】

7月1日起,《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规定,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应当建立畜禽用药纪录并及时、准确填写;使用处方药的,应当将处方粘贴在用药记录上。用药记录应当经执业兽医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同时,畜禽产品在用药期内不得被用于食品消费,而且,有的药品在停药后还有一段休药期才能保证畜禽体内的药物残留渐渐消除,那么,在休药期内,这些畜禽也不得上市。畜禽饲养单位和养殖户销售使用有休药期规定兽药的畜禽,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用药纪录。

该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畜禽产品药物残留进行监控,并定期公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结果。一旦发现药物残留超标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将马上进行清理。办法还明令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违规者最高可被处罚3万元;如果发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畜禽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