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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商业专业仲裁机构 开展流通行业争议仲裁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20

【来源:本站】

中国商业联合会5月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商会工作会议上宣布: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批准,仲裁委商业专业委员会从即日起挂牌成立,与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共同开展商业流通行业的仲裁工作。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张庶平介绍,商会之所以申请成立这么一个专业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解决流通业每日每时大量发生经济纠纷的需要。据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2004年末,从事批发和零售业的单位为120.2万个,另有个体经营户1831.1万户;从事住宿和餐饮业的单位为12.5万个,另有个体经营户293.9万户;从事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的单位为30.4万个,另有个体经营户35.2万户。由于商品流通领域企业众多、交易频繁、法制建设滞后,经济纠纷大量涌现。据有关部门对全国销售排名前30家连锁企业的初步调查,这30家连锁企业每年共签订各种合同20万份左右,其中买卖合同约占59%,建设工程与装修合同、租赁合同各占10%,运输合同约占7%,借款合同约占5%,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其它各类合同约占9%。在这些合同中,共发生纠纷案件1万余件,占合同数的5%,涉案标的金额100多亿元。特别是超市等零售商与供货商因结算货款而发生的经济纠纷数量更是惊人。这些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合理的处理,往往最后演变成几亿、几十亿、涉及全国几千家企业的大案,当事人受到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流通业的健康发展。现状是,要么通过诉讼方式,经过一审、二审,时间拖得很长,既耗时,又费力,加之受地方保护和司法腐败的影响,最终还不一定胜诉;要么企业宁愿受损失,也不打官司,寄希望于对方发善心,结果往往积重难返,血本无归。设立仲裁委商业专业委员会,在全行业推广依法仲裁,建立商业仲裁体系,是解决和减少这类争议、纠纷的重要途径。

二是规范企业经营,推动商业信用建设的需要。企业经营、商业信用归根结底落实在合同上。无论租房、借贷、购销等活动,都要重合同守信用。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守信履约要受表彰,给予奖励;失信毁约要受惩戒,给予处罚。这样商业信用工作才有实际作用。仲裁就像是竞赛场上的判罚一样,仲裁规则就是游戏规则,参予者提出对方违例违规,仲裁机构作为裁判,判定是否成立,然后游戏还可继续,既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商业信用工作如果只有道德约束,没有仲裁等一套制度约束,就不可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三是提升商会权威地位,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的需要。仲裁也是一种中介,从历史渊源上说,仲裁就是在行会、商团中自发产生,用来解决会员或成员中发生的纠纷争议的机制。在国际贸易中仲裁成为解决争议的惯例,也因为与其按不同国家千差万别的法院判决是非,不如遵从国际商业组织的行规行约更显公平合理。各级商会(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自律和维权,但若只停留在宣言倡议、申诉呼吁上,一旦自律者遇到毁约人时,会员和企业的切身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商会(协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就会逐步消失,行业组织作用便流于形式。相反,在商业行业通过协会组织建立仲裁这样的准司法体系,为企业、为会员谋实实在在的利益,商会必然成为企业之家,有强大的生命力。

据介绍,国际仲裁委商业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商业流通行业宣传推广仲裁规则及相关条款,做好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制定商业流通行业仲裁管理规范,推荐商业流通企业规范的格式合同文本,开展仲裁调研、咨询、调解等相关工作;负责向仲裁委推荐商业流通行业内具有行业专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对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提出初审意见,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仲裁委的决议,为仲裁委的工作提供建议和意见。

目前需要做的工作,一是推荐或推选商业专业委员会委员、商业行业仲裁员,并抓紧进行培训。二是积极宣传、普及仲裁知识,使商业企业、会员单位了解仲裁的基本知识及作用,以及采用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优势。为此,中国商业联合会除利用网站、《商会信息》和商会主管、主办的有关报刊进行宣传外,还准备配合国际仲裁委编印仲裁知识手册和有关教材供普及培训之用。三是制定并推广商业流通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国商业行业企业中推广。四是仲裁工作与信用工作相结合,树立行业奖优罚劣的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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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概念及优势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事前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有较大的选择权、程序简便、结案较快、费用较低、裁决易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