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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为欧典谎言埋单 认监委调查3・15标志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8-11

【来源:新闻晨报】

被视为“信誉证明”的“3・15”标志却因为信誉问题蒙羞,中国消费者协会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坦陈,由于监督力度尚存在不足,中消协决定不再办理“3・15”的允许使用。从曾经无限风光到悄然被施以“安乐死”,“3・15”标志连同此前被叫停的“全国牙防组”,让消费者对权威认证的信任降到冰点。

  与此同时,记者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获悉,认监委正着手对非法认证进行清理整顿专项活动,“3・15”标志也被列入此次整顿行列。据悉,专项活动结束之后,国家认监委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对非法认证活动作出处理。

  中消协为欧典谎言埋单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后,“3・15”标志就已经秘而不宣地停止了办理,此时距离“3・15”标志诞生整整6年,直接导火索便是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的欧典地板。

  6年来,每一块欧典地板都被打上鲜明的“3・15”标志,曾卖到3888元/平方米的高价……孰料,在今年的3月15日,“欧典”在央视“3・15”晚会上被曝光涉嫌欺诈消费者,所谓创建于1903年的德国欧典企业根本子虚乌有。

  消费者在质疑欧典地板的同时,对中消协的“3・15”标志也产生了怀疑。此后央视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84%的被调查者认为中消协“3・15”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61%的人表示“欧典事件”后,再购买商品时遇到“3・15”标志不再信任。

  耐人寻味的是,欧典地板是木地板行业第一家也是惟一一家连续三次6年使用“3・15”标志的品牌。

  之后,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不得不就欧典事件表态:“欧典地板的问题就是在产品信誉上出现了‘不可原谅’的错误。”

  “欧典地板事件对‘3・15’标志是致命的打击。”中消协宣传部负责人向晨报记者承认,“那时起,面对公众的巨大质疑,我们就开始考虑停止使用‘3・15’标志。”

  而在6年前,中消协“为了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力度,并有效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决定设立“3・15”标志,并许可优质商品和服务使用该标志。设立之初,中消协曾提出要使该标志能像美国“好家庭”、香港“金帆船”等标志一样,被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认可。

  中消协并特别强调,该标志在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完全是依法进行的,它与社会上的乱评比有本质的区别。以后还要在“少而精”的原则下,严格审查,慎重确认,分批进行,并扩大到服务领域,还要制订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

  可仅仅6年时间,这个看似恢宏的打造品牌之梦在“欧典”事件的强力打击之下,碎裂得无迹可寻,中消协也就此陷入了公信危机。

  面对来自消费者的压力,中消协不得不于上周公开为自己犯下的错误埋单,向媒体正式承认,由于监督力度上尚存在不足,中消协决定不再办理“3・15”标志的使用程序。

承认“3・15”标志不属于认证

  不过,耐人寻味的是,中消协缘何多年来对欧典地板的弥天大谎视而不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告诉记者,“3・15”标志的审批程序非常严格,需要经过三道程序:申报、初审、审定。需要考察企业的承诺情况、投诉情况、消费者的反映、市场销售情况、商品或服务质量状况等,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最后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如此严格的审批程序中究竟是哪一道环节出了问题,中消协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工作等,中消协几个相关部门的负责人都不愿向记者作详细解释。

  对此,很多人将根源归结为中消协在“3・15”标志上的收费问题。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曾使用“3・15”标志的企业负责人介绍,获得中消协“3・15”标志认证的费用要10万元,如果找中介公司“帮忙”,可能要再花几十万元。

  但据有关媒体报道,曾经连续6年被允许使用“3・15”标志的欧典公司有关负责人则说:“我们没交过钱。”而另一家获得认证的企业老总又告诉记者,“前一阵子,中消协的人来修改了协议,说‘3・15’标志不让用了。而这个认证本来有效期是两年,我们还没到期,他们也没退钱。”

  中消协关于《3・15标志》介绍的资料显示,申请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符合5个条件,如承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能积极妥善地解决争议,尽量做到解决争议不出企业,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投诉率低等,但始终没有涉及收费一事。

  “现在‘3・15’标志认证已经全部停止。我们对搞了认证的企业都做了善后工作。”中消协消费指导部主任王前虎介绍,中消协和各家企业协商的结果各不相同,部分企业仍会使用“3・15”标志,不过到“协商好的期限”后,都会永久停用。

  这位负责人还说明,“‘3・15’标志是中消协注册的服务类商标,为了推动企业自律,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与企业协议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不属于认证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