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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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经贸委根据本省连锁经营发展的情况,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十个厅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重点落实了连锁企业省内统一纳税和简化行政审批两个关键政策,受到当地连锁企业的普遍欢迎。
意见说,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的内资连锁经营企业,均可申请统一纳税。内资连锁企业在省内或市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必须与总部微机联网,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符合上述条件的内资连锁企业,必须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经省或市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同意,统一缴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意见指出,对经报批同意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应纳税额、统一申报、由总机构统一缴纳税款、年终由财政统一调整地方财政利益”。凡涉及县(市、区)或省辖市之间财政利益转移数额较大的,分别由批准的省辖市财政局或省财政厅在年终结算时进行利益调整。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办理当年纳税申报后,应按各直营门店所在县(市、区)的销售额对当年的税额进行分摊,并于次年四月底前将纳税及分摊情况报到批准的财政机关,同时抄送相关直营门店所在地税务机关。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其他加盟连锁企业,仍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