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10-29
【来源:人民日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今天继续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等进行分组审议。还审议了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和有关条约、代表资格报告和任免案等。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我国各地已经创办了10多万个农业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些地方已经制定了相关地方性法规,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其组织和行为,引导其健康发展,是必要的和适时的。
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此次提交的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农业专业合作社决定合并、分立、解散,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条款;删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成员达不到本法规定的占成员总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就应解散。”的条款;草案还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
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经过两次审议,总体上吸收了大家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对进一步完善草案提出了一些意见。有的委员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第五章的标题是财务管理和盈余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经营性的组织,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建议将第五章的名称改为“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