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11-25
【来源:京华时报】
昨天,文化部发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文件规定,新设娱乐场如设包厢、包间,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在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等,都要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