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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中国区突击裁员被指违反劳动法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4-23

【来源:东方网】

全球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裁员风暴。

  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一名被裁员工Ivan Hu告诉记者, 10月22日,他收到沃尔玛的一个通知:“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和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劳动关系在2007年11月30日将被终止。”

  Ivan收到通知后,即被“扫地出门”:工作章当天必须全部上交,公司为员工办的信用卡即日起停用,胸牌的使用日期截至当天截止。次日,Ivan就无法再迈入公司一步。

  一名被裁撤的沃尔玛员工透露,同一天,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在中国位于深圳、上海、莆田、东莞的四个分部,全部下达了裁撤令。“总数超过1200名员工,将分批次裁掉约200人,比例超过15%。”

  “新劳动法实施后,用工成本将大幅度增加,到时候裁员将更加困难,沃尔玛在此时裁员,不排除有降低人力成本的考虑。”某大型外企人力资源主管表示。

  针对此次裁撤员工事件,沃尔玛中国区公关总监董玉国回应记者说:“中国此次裁员,是沃尔玛全球采购办公室优化重组计划的一部分,并非只针对中国。”

  而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背景是,有迹象表明,沃尔玛在中国的巨额采购已经出现了向其他成本更低的国家和地区转移的趋势。

  “没有原则”之说

  沃尔玛的员工说,这一切来的太过突然。甚至在裁员前两天,他们还在外地旅游,全然不知将要发生什么。

  10月22日9点,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上海分部的员工突然被通知开会,“来上海分部的经理Roger Lee在会上说,今天,我有重要的事情要宣布,由于公司2007年增长速度放慢,而费用持续增长,所以,我们决定,有一些同事要离开公司。”一名被裁撤的员工回忆说。

  Roger Lee给大家放了一些ppt,ppt显示了2007年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的经营情况,据员工们说“仍然在增长,只是幅度放缓”。

  10点30分,分部门会议开始。QA质检部的运行经理Tomas Young给QA部的50多名员工开会,他宣布:“这次裁员的原则是:‘没有原则’,即不论工作年限长短,不论业绩,不论个人能力。”

  随后,员工们挨个被叫到QA经理Joseph Zhou和hr经理Vivian Wei的小会议室,接受命运的裁决。Ivan第四个被叫进会议室,“很遗憾,你被裁了。”QA经理跟他说。Joseph Zhou递给Ivan一份通知函和补偿协议。

  这在Ivan看来有点像是掷骰子。“我完全不知道今天来开会要说什么,然后在三个小时内,就突然被通知解雇了。完全没有协商的余地。”

  随后,Ivan被要求立刻交出公司门卡、银行信用卡、工作章“以及一切和公司有关的东西”。

  “我完全没有办法接受,我们已经完成了今年年初制定的计划,业绩还在增长,为什么要解雇我们?”Ivan说。

  程序争议

  “沃尔玛的裁员行动,至少在程序上违反了劳动法。”一名资深劳动法律师对记者说。

  董玉国则向记者表示,此次裁员决定由沃尔玛全球采购中心作出,而具体的裁员方式,则是根据各地的劳动法纪律分别决定,中国适用中国的劳动法规定。

  “裁员中个别员工程序上的处理,我不了解情况,不能给出明确的回应。”董玉国说。

  而上述资深劳动法律师则指出,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这样大规模的裁员,沃尔玛只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经济性裁员,二是因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如期履行而裁员。

  沃尔玛的情况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要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或者是资不抵债期间,公司才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那么,沃尔玛只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3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条款,执行此次裁员。”该律师表示。

  劳动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