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8-02-17
【来源:经济日报】
由商务部草拟的《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草案)》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办法(草案)》,商品零售场所从6月1日起应当向消费者有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塑料购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的,用于装盛消费者所购物品,具有提携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装盛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
《办法(草案)》提出,商品零售场所应当对塑料购物袋明码标价,并可自主制定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得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也不得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
《办法(草案)》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应采取措施,为消费者自带购物袋、购物篮购物提供便利。同时,鼓励商品零售场所提供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按照《办法(草案)》,商务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过程中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商品零售场所的经营者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4日。《办法》正式文件将由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并负责解释,自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