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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8-02-12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4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通知,从即日起公布《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体制和规划制度、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规划审查制度、居民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配套建设、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行为规范等内容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至4月20日。公众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在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中就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邮寄信函,请寄北京市1750信箱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17),信封注明“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电子邮件,请发至sywd@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就《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网点建设发展很快,对于促进商品流通,繁荣市场,带动生产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城市商业网点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商业网点发展缺少有效的规划,盲目发展以及布局、规模不合理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资源浪费、恶性竞争等较为严重的后果。同时,商业网点经营者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对供应商实施不公正交易的现象日益严重。为了加强对城市商业网点的管理,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规范城市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促进城市商业网点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商务部,在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城市商业网点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了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城市商业网点的管理体制。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业网点管理工作。(第三条)

(二)确立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度。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城市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编制主体、编制原则、编制规范、编制的程序以及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法律效力等作了明确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

(三)确立了大型商业网点设立的规划审查制度。征求意见稿规定,新建、扩建大型商业网点,将非商业网点改为大型商业网点,或者改变大型商业网点用途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就拟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是否符合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审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大型商业网点的面积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面积标准应当不超过1万平方米。(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对居民生活必需的商业网点的配套建设作了原则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居民必需的商业网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扶持居民必需的商业网点的建设和经营。(第十三条)

(五)对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行为规范作了规定。一是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商业网点经营者与供应商的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商业网点经营者不得违背供应商的真实意愿,向供应商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强迫供应商无偿提供服务或者设定其他不公正交易条件。(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六)明确了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第十八)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二、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