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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七日原价”对百货商场、超市卖场销售带来的影响和我们的建议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11-03-03

【来源:武汉商业总会】

2011年4月13日,我省、市物价局对我市新世界百货、大洋百货、中商广场、国美电器四家卖场进行了检查,再次查出这四家商场进行了“价格欺诈”,并分别给予了50万元、25万元的高额罚款,在业内引起了很大震动。

根据会员企业的反映,我会对此作了专题调研,广泛听取了武商、中百、中商、汉商四大集团所属商场、超市公司,新世界、家乐福、沃尔玛等企业的意见。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对中商广场、新世界百货、大洋百货企业的“价格欺诈”处罚,都是由于违背了国家发改委[2006]623号文件对“原价”解释的规定。据该文件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以下简称“七日原价”)。“虚拟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终交易价格。如中商广场“四楼兰伯基尼男装休闲西服3折捉销,厂方以商品吊牌价作为原价,但未能提供七日内原价购物凭证;六楼澳西奴床品四件套原价866元,现价373元,未能提供七日内原价购物凭证”(市物价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原文)被确认构成了“价格欺诈”,做出了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新世界、大洋百货的处罚也相类似。

我们认为,国家发改委[2006]623号文件对“原价”的解释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对中商广场、新世界百货、大洋百货企业的处罚是不合理的(因为不是故意搞“价格欺诈”)。

1、国家发改委623号文件对原价的解释改变了它的内含和定义。“原”的本义是起源、根本、源由,通俗说法就是最初、开始。所谓原价,就是最初的价格或开始的价格。零售价格的起源,历来是商品的进价加合理的毛利率,叫做原价。现在,由于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部分有了改变,采取引进生产厂家进店经营。生产厂在零售门店销售的商品吊牌价作原价,我们商家也一直把吊牌价作为原价,这已成了惯例。但是有些生产厂商在有的新品一上市就打5折甚至3折的例子不少,这就是我们常说的“价格虚高”。对这种价格虚高的问题,建议发改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控制,控制生产厂商制定原价的源头。而发改委解释的“七日原价”,完全改变了商业零售价原价的原有含义,成了第一次折扣价,第二次折扣价……严格地讲,它不能叫原价。

2、“七日原价”改变了零售商场(门店)降价促销的传统作法。为了搞好节假日促销活动,零售商场、超市门店一般都是星期六、日打折促销(因为这两天的销售额相当于星期一到星期五5天的销售额)。按现行制度和营运程序,打折降价的传统作法是在商品吊牌价的原价基础上,按企业承诺的商品打折时间、扣率等具体内容如实兑现,打折降价承诺时间一到,商品标价立即恢复到原价,这是商场、门店多年来普遍实行的惯例。现在要按“七日原价”的作法,“原价”成了一个动态价格,而零售商场或门店的经营特点是商品品种多(几万、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种),促销活动多,价格变动多,价格管理既有电脑化运作,又有人工操作,必须确保商品标签价、陈列吊牌价、成交结算价的一致,如按“七日原价”的动态管理操作,势必造成门店电脑系统花费大量资源查找核对动态原价数据,使价格管理制度日益繁琐,人工操作工作量大量增加,工作效率大幅降低,最终将导致营销活动无法正常开展。

3、给企业扩销带来了影响,不利于“扩内需”方针的贯彻落实。自4月13日物价部门对我市三家商场处罚以后,我市零售市场出现了“冷落”的情况:一是多年以来,广大消费者已经习惯商家开展的各种促销活动,醒目的原价与促销价对比标签激发了顾客的购买欲望,通过原价与促销价对比,消费者乐于购买。可是现在门店卖场为规避“七日原价”,在出售降价商品时不标原价,致使顾客在购买降价商品时看不到降价幅度,达不到降价促销应有效果;二是按“七日原价”规定,在降价促销后,必须等待七日后方能再打折,而上下星期间隔只有五天,该商品如要连续打折促销,显然失去了降价时机,不利于促销;三是“七日原价”规定在本交易场所销售的价格而中百便民超市公司所属400多家门店按这个规定,门店难以执行;四是影响了企业整体促销活动的正常开展;特别是“五一”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