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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烹饪协会关于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 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当处理的公开信

来源:中国烹饪协会 发布日期:2013-12-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发布了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将之界定为北京市餐饮行业6种常见的“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具体条款表述为:1.“禁止自带酒水”;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3.“包间最低消费xx元”;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消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更是在餐饮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烹饪协会作为全国性餐饮行业组织,第一时间与北京的餐饮行业兄弟协会进行意见沟通,并紧急召集部分重点餐饮企业进行座谈调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法律法规研究咨询。综合各方意见,鉴于事件对餐饮行业乃至整个消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我会从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角度,立足法律法规,着眼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改革精神,就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作为提出以下观点:

一、“不公平表述”以偏概全,与餐饮行业实际背离

此次公布的6类表述,粗略看来相关文字确实较为常见,但正如北京市工商局官网新闻报道所言,这是工商部门“走访”、“收集”、“整理分析”、专家“充分论证”得来的;但从北京工商局所公布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表述来看,存在着以偏概全,违法定性逻辑不严谨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我会对企业的充分调研,餐饮企业在店堂内的各类告示标示内容众多,这也是按照《合同法》、《民法》要求履行商家的提醒义务。北京市工商局已以某一种表述来做违法定性,不仅使得行政监督执法时有失客观,自由裁量权过大,而且以偏概全,缺乏对餐饮行业充分而准确的调研。

如就“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的行为,目前所有的餐饮企业采取的做法是,既为消费者提供反复使用的餐具,又为有消毒餐具使用需求的消费者提供更多一种选择。而且餐具消毒是按照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餐饮具集中消费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来进行的集中消毒,目前各大城市都有专业的餐具消毒公司,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已形成拥有众多企业的餐具消毒的产业市场。而且根据我们的调研,“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这样的字眼一般是专业的消毒餐具公司在打包消毒餐具时,与公司电话、监督热线电话、公司地址以及放心餐具等字眼并列出现,如果这种表述算违法,餐饮企业只是使用单位,而并非违法主体。

至于“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不管是提前的时长,还是收取的违约金比例,都是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以协议来约定,权利义务的界定程度完全构不成“霸王行为”,在北京市工商局提供的《北京市订餐服务合同》中也强调双方可在协商的前提下,约定提前通知天数和合同解除的违约问题。这两种做法完全是自相矛盾的。

而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更是见诸于很多公共场所的民警提示内容,而且公安部门从保护人身财产安全角度,也要求服务行业尽到提醒义务,在民警提示中也会强调在提醒后丢失自负。

综上所述不难判断,北京市工商局公布的内容,完全是刻意用刺激社会公众的语言、或者是选择个别偏激的案例来制造“焦点问题”, 误导消费者以求“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虽然用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的部门规章来替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有失水准,但广大餐饮企业依然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主动“整改”,将之作为一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良好契机。我会与众多的餐饮企业愿意相信,此举对于规范餐饮市场,引导餐饮企业调整经营策略、完善服务模式、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进而促进餐饮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二、“违法定性”理由牵强,餐饮企业权益亟需保护

餐饮业作为关乎民生的开放型充分竞争行业,根本不可能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企业和消费者都有充分选择的自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自主选择权”的具体描述是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现实中,既有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也有未设定“禁止自带酒水”的商家。餐饮业与铁路运输、电力、石油等垄断行业不同,消费者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与普通商品不同,餐饮企业提供的商品、服务是综合性的组合产品,饮品、食品或包厢同服务的其他成分是紧密相联的,如餐馆服务设施设备的投入和消费者所享受的环境,工作人员提供共性和个性化服务的保证等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商务部门颁发的《酒类流通许可证》已经确认了餐饮企业销售酒水的行为是需要许可、是受保护的,为何又鼓励消费者自带?另外,假如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物有食品安全问题,其健康受到损害,责任该如何追究?

目前我国诸如《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条文中,并未把餐饮企业“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划分到违法范畴。北京市工商局将“禁止自带酒水”与“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视作不公平格式条款,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不公平的。

希望工商部门在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能够给予餐饮企业公平、公正的对待,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应切实维护餐饮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干预违背改革原则 监管决策需要客观理性

市场经济的推进过程中,既需要经营者的成熟,也需要消费者消费理念和消费行为的成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认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要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北京市工商局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客观理性,将政府的简政放权落到实处,更需要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改革,而不应与全会精神背道而驰,否则有对抗中央改革、抵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践踏市场经济规律的嫌疑。北京作为全国的首都,工商部门理应给全国各地做好表率,在全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同时竟然出现这种行为实在令人失望。

鉴于此,我们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上级部门,能在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下,增强政府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强化政府监管的法治力度和服务意识,按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容,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下,对北京市工商局的此次行政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其立即整改,并公开道歉以消除社会舆论影响。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