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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浴业新规提高准入门槛

来源:国际商报 发布日期:2013-11-12

为了规范沐浴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沐浴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商务部发布了《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高了沐浴业的准入门槛,同时从多个方面规范了沐浴业从业者的经营管理。

商务部运行调控专家洪涛指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沐浴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层面的保障。

沐浴业是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近年来,伴随着消费需求的提升,人们逐渐将对实物商品消费的热情转移到对服务商品的消费上。商务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沐浴专业委员会共同发布的《2012年沐浴行业统计分析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沐浴企业14.4万家,比2011年上升1.4%;营业收入总额约为2880.6亿元,比2011年上升7.4%;占全国GDP的比重为0.55%。

记者了解到,我国沐浴业惊人的发展速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许多消费者对进入公共浴室或足浴场所心存芥蒂。“沐浴业长期以来都处在真空监管状态下,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也缺乏标准体系,商务部起草《管理办法》是完善法律法规的一个重要举措,同时也为沐浴业从业者提供了合法的职业身份。”洪涛说,“特别是"街边店"的足浴小店,有很多存在不规范的地方,需要《管理办法》进行约束。”

《管理办法》指出,沐浴企业需要聘用取得沐浴行业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且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在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投诉电话;在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此外,还要落实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备案制度,在沐浴场所设立警示标志、水温指示计、防滑设施等。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沐浴业经营者若违反本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管理办法》自10月11日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和商务部网站发布之后,引发网友热议,有些条款受到质疑,也不乏一些好的建议。

其中,《管理办法》规定公共浴室要设置禁止艾滋病人入浴的标志。一些网友对此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持保留意见;此外,开设浴室必须有“取得沐浴行业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并须符合城市商业网点统筹规划的条款,也引发了许多质疑。

洪涛表示,在我国沐浴业的发展过程中,有些地方存在发展过度的现象,导致资源浪费,价格偏高,阻碍了沐浴业的健康发展;此外,我国公共浴池发展相对滞后,在特大城市、大城市老年人沐浴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希望引起高度重视。他还指出,《管理办法》不能搞太细,“它毕竟不是标准,各个地方应该根据管理办法的框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标准,这样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