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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购物乱象整治下猛药 发布虚假广告将追究刑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日期:2014-01-02

      12月24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日前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剑指长期以来不见式微的电视购物乱象。

  上述《通知》还针对性地指出了一些违法的电视购物广告案件,并决定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6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对构成虚假广告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严查电视购物乱象

  根据《通知》内容,今后工商总局将加大电视购物广告监测检查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视购物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等媒介广告的监测检查范围和频次,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和曝光夸大产品功效、内容虚假等严重违法电视购物广告。

  实际上,近期针对电视购物的虚假现象,国家层面已经出台过相关规定。10月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下发过类似通知,对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的播出时长、播放时段作出明确规定。

  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钟兰安律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电视购物从性质上来说,属于广告,如果内容上有虚假成分,那就是虚假广告,在《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两部法律中都有所规定。

  除了决定加大检查力度之外,工商总局还公布了一批严重违法的电视购物广告,其中包括“祖灵芝清斑霜”、“伊屏清斑”、“圣高御容本草霜”、“古方生发液”、“老樊家净斑”、“叶赫那拉乌发散”等。

  工商总局指出,在该项《通知》下发30日内,将上述案件查办情况及《移送违法广告案件统计表》上报总局广告监管司,必要时广告监管司将协调指挥,指定有管辖权的工商机关统一查处涉案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上述《通知》还要求,各地工商机关要加大推进落实广告审查责任力度,核实广告内容,严把广告发布关,对不履行广告审查责任,暂停其广告业务,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重在加强监管

  钟兰安表示,有关虚假广告的责任承担问题,在《广告法》中有所规定,主要是三方责任的轻重问题。

  据了解,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虚假广告的追责已经有明确标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应予立案追诉: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况。

  “虚假广告罪,入罪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取决于检察院法院的立案标准等。现实中这种情况非常少。”钟兰安表示,按照虚假广告的入罪标准,实际是很低的,执法力度弱,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国汉律师事务所邵亚光也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现在主要的问题不是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完善性,而是对于电视购物这一块监管不严,执法力度、打击力度不够,查处和处罚成本不够的问题。

  工商总局表示,将加大执法办案协调工作力度,各地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典型广告案件查办工作。

  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委员会会长王文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规范电视购物市场,不能仅仅靠行业自律,更要加强监管。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工商、质检等多部门的综合监管,才能真正做到规范电视购物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