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商联商业金融工作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4-03
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动力,认真落实具体措施,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与国务院国资委总体部署,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近日获批成立(社证字第3353-18号)。该工作委员会将按照产业链的客观要求,全面构建完善商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强商业金融领域的研究并推动商业金融工具与服务创新,提升商业金融服务领域的专业化水平。深化商业金融服务改革试点,保证我国商业经济市场继续保持长期、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
根据相关政策与规定,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将发挥行业优势,确保商业金融服务窗口指导功能,将在商业企业、商业金融业务、商业金融市场和金融开放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与支持力度,创造宽松的金融生态环境,积极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通过商业金融改革创新,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委的成立,将填补商业金融服务与研究应用领域的空白。
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我们的工作现已全面开展。作为跨行业、跨所有制、与国际接轨的全国性社团组织,金融委面向全国吸收业绩良好和诚信守法的商业企业、商业金融服务类企业入会。
鉴于贵单位在当地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我们热忱邀请贵单位入会成为首批发起/创始会员单位,同时邀请加入《商业金融服务理论与实务》系列丛书编委会,将贵单位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卓越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与行业分享。相信在贵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与广大从业者一同前进,更好地为金融改革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共谋商业金融服务发展大业。
如贵单位认可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则,愿意成为委员会首批发起/创始委员,请详细填写《单位会员申请登记表》,并于今年5月30日前一并传真或电子邮件至中商联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
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商业金融工作委员会
邮 编:100801
电 话:010-66095226/51655999
传 真:010-51417999
E-mail:sccfcn@126.com
附件:
1.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管理规则
2.会员申请登记表 3.
4.
5.关于组织企业债券发行申报工作的通知
6.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
管 理 规 则
第一章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金融服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委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全称为“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商联金融委),英文名称“Services Committee of Commercial Finance , CGCC”。(缩写SCCF)
第三条 本委员会宗旨为:制定行业服务标准,规范行业服务行为,监督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正当有序竞争;维护委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推动商业金融服务业务的技术进步,促进金融服务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委员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倡导行业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为商业金融服务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氛围。
(二)按照中国商业联合会的职能定位和工作要求,组织会员单位积极参加相应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落实中国商业联合会的工作部署。
(三)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发布。
(四)充分发挥在政府与投融资主体、金融机构、商业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宏观经济信息,拓宽投融资渠道,防范投融资风险,引导投融资活动,推广成功经验,助力商业成果转化;促进会员与国际接轨,与境内外投融资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加强商业金融服务。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商业融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举办商业金融类培训及交流,普及商业金融知识,传递经济动态,建立商业金融学术交流平台;提升会员单位的商业投融资能力。
(六)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收集、整理国内外投融资行业信息和我国商业企业投融资需求,办好行业互联网站、会刊,组织编写、翻译、印刷国内外行业信息和商业金融市场服务动态。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国商业联合会交办的相关事项,开展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分为团体委员和个人委员。
团体委员也称单位委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商业金融服务业务相关的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协会组织,分为副主任委员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普通委员单位;
个人委员为长期从事商业金融服务行业及相关领域的管理与研究、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管理规则;
(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商业金融服务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响应和遵守各级主管部门关于商业金融服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愿意遵循本委员会的宗旨及使命,为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七条 委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主任办公会初审,提交中国商业联合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商业联合会会员部;
(三)由本委员会发给委员证。
第八条 团体委员应指派委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团体委员更换委员代表,应向本委员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全体委员会,并具有审议权、表决权;
(二)要求本委员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接受本委员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三)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委员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通过本委员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自愿加入和退出本委员会;
(七)全体委员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及本委员会相关制度,遵守本委员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本委员会各项决议,积极参加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本委员会工作,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本委员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履行本委员会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全体委员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委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本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委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委员吸收合并其他委员的,吸收委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委员资格终止;委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委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委员资格;
(二)委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委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委员资格;委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委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委员资格。
第十二条 委员出现以下情形时,委员资格终止:
(一)委员退会;
(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
(三)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经营范围调整不再符合委员条件;
(五)其他导致委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委员资格终止时,本委员会收回原所持委员证书,并通过网站和内部刊物等方式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委员缴纳会费标准:
副主任委员/副秘书长单位 20000/年
常务委员单位 10000/年
普通委员单位 5000/年
个人委员 1000/年
(二)赞助(自愿):
第四章 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 全体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组成。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副主任委员单位,经本单位申请,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和业务指导单位根据企业规模、企业信誉和社会影响力等因素提出建议名单,并经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中的副主任委员单位,应主动积极参与本委员会主导的各项调查分析、监督检查、撰写报告等活动,收集汇报相关信息,积极反应规范行业发展的各类诉求,发起和倡导行业自律活动,主动分享新业务开展和新技术应用的经验。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请召开全体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全体委员会决议;
(三)制订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本委员会内部日常规章制度;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主任中设常务副主任1名。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办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草案;
(二)组织制定本委员会管理制度草案,负责对本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三)负责对各类申请入会的团体单位和个人进行审定,并提出意见;
(四)负责组织对委员单位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规经营情况提出警示意见。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和副主任参加,每季度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人称秘书长。秘书处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委员会各项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定期向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等报告工作;
(二)负责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等会议的筹备和组织;
(三)负责收缴会费,管理本委员会资产和日常财务收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报告并接受审计;
(四)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主管单位的规定,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本委员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三)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变更与本委员会的联系方式;
(五)本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委员会日常沟通与联系。委员变更联络员或其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本委员会。
第六章 管理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委员会《管理规则》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管理规则》须经全体委员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商业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金融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全体委员会通过后,报中国商业联合会核准生效。
附件2.会员登记表(可下载)
二〇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