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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9-04-04

【来源:《经贸参考》2009年第15期】 

一个大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行动,在各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正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推进,这是一件大好事。为了使好事办得更好,当前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十个认识和实践问题。

  一、必须充分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农产品流通,目前是一个二元的体系。一个是“传统农产品流通体系”,它以批发市场为流通枢纽,以个体商户和经纪人为经营主体,以大路货农产品为经营客体,以社区菜市场和集贸市场为零售末端;另一个是“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它以物流配送中心为枢纽,以连锁超市公司和其他经营公司为经营主体,以标准化和较为优质的农产品为经营客体,以超市店为零售末端。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传统流通体系”,在当前和今后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时期内,仍将是我国农产品,尤其是生鲜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而“现代流通体系”虽将会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样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不会成为全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所以,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建设,仍将是我国今后几十年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关键,对此,必须坚持实行不动摇。

  二、必须正确认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社会公益性

  农产品批发市场,具有一种普遍的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为社会提供了农产品集中交易的主要场所;二是为社会的农产品交易活动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的合理价格;三是为社会的农产品交易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规则;四是为社会的农产品流通提供了较全面的供求信息;五是为社会农产品的标准化和安全化,提供了一个集中的推行中心和检测检验“关卡”;六是为社会农产品的大流通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体制。因此,它对满足农民增收,居民消费,市场稳定,繁荣经济,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社会公益性功能和作用。而为了使批发市场更好地发挥这些社会公益性功能和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就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当作一项公益性事业的整体工程来进行建设,而不能任由市场经济的原则来主导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建设。在这方面,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200来年,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立法、规划、用地、投资、税收、贷款、融资、信息、质检、交通等一系列方面的管理和扶持政策,值得我国认真借鉴。

  三、必须抓紧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立法工作

  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保证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建设和健康发展,普遍采取了立法保障。如法国的《国家公益市场法》,意大利的1959年第125号法,美国的《马里兰州法典》中关于“马里兰食品中心”的专章,英国《考文特花园市场法令》及其他众多公设市场专项法令,日本的《批发市场法》,韩国的《农产品流通及价格安全管理法》,印度的《农产品流通规范法案》,以及意大利、德国、比利时等各发达国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门立法。各国的批发市场法对市场的性质、开设审批、管理制度、交易者资格、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产品标准、使用者权利义务、政府监管和违规处罚,都有明确规定。

  正是在法律的规范下,世界农产品批发市场200来年,才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而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农产品批发市场虽然有了快速的大发展,已达到4300多家,但由于一直缺少法律的规范,因此普遍存在着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的诸多混乱局面。

  而过去又有一种误解,总觉得我国农产品市场发育不成熟,立法也难以实施。但从国际经验看,各国有关公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立法,其法律约束对象都只是界定在一部分重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而非社会上全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都是如此,英国、美国更是按海洋法系惯例实行一场一法。对于法律约束以外的市场并不纳入国家批发市场法的约束。

  我国目前只要也针对国家选定的一批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立法,对社会上众多的其余市场则不纳入该法约束,就不会出现有法难依的局面。并且法律本身也可如国际通行做法那样适时进行修改。

  四、必须加快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建设规划

  近年来,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建,我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和销地批发市场,都在不断新建、改扩建和迁建。这本来是一件好事,但却出现了很多盲目性。例如,在数量上盲目增加,在布局上盲目扎堆,在规模上盲目求大,在规格上盲目求洋等等,不仅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带来了经营上的恶性竞争和管理上的混乱。尤其是一些房地产资本,以建农产品批发市场为名,行圈地开发房地产之实,更把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引到了一条邪路上去了。所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应该立即着手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进行行业规划,在全国范围要如同对大型工业项目进行行业规划一样合理规划布局,在地方上要将其纳入到新农村建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