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商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7-01
农产品物流制度的法制化是稳定农产品价格的先决条件,否则就谈不上农产品物流的现代化。长期以来,中国水产品、蔬果和肉类的冷链应用率较低,绝大部分易腐农产品都在常温下流通,因腐损导致的经济损失成为最大的“隐形成本”,由此也推高了农产品价格。究其原因,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对发展现代农业、稳定农产品市场也产生了不利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现状
农产品物流作为物流业的一个分支,是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流动,实质是以农产品为对象,经过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使农产品得以保值和增值,并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当前中国几乎没有系统性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与农产品物流相关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就法律效力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法律。以1993年颁布并于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为代表,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首要地位,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方面,对运输、批发、零售等环节及主管部门职责等做出了总体性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如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三是部门规章。包括商务部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等。此外,在一些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及地方性法规中,也有零星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主要包括:调整物流业参与主体以及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调整物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的是适用于物流各个环节的一般性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更多的是在物流活动某一环节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如《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调整物流作业过程的技术规范,如《标准物流术语》、《包装术语基础》、《集装箱名词术语》等;调整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法规,如《港口法》、《铁路法》等;强化物流市场监管的法规,如《海关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二、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已有较大改善,但法制化程度总体上还处于较低的层次,严重阻碍了中国农产品物流体系的建设、农产品价格的合理定位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1.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法规
到目前为止,面对农产品物流业的特殊性,中国在专门调整农产品物流关系、农产品物流市场准入机制、农产品物流企业资质、农产品物流市场竞争规则以及如何与国际农产品物流市场接轨的法律方面均为空白,导致农产品物流企业盲目发展,农产品价格波动剧烈,市场混乱不堪。而且现行的物流法律大多数都是面向整个物流行业,缺乏针对农产品易腐烂、运输难等特点的专业性法律规范。这是因为农产品物流法律的制定常常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各部门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
2.缺少全国性的农产品物流发展规划
中国至今还没有一套关于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国家级产业规划,导致地方政府在发展农产品物流的过程中,常常从地区利益出发并形成各自的产业规划,造成中国农产品物流市场发展极不合理,充斥着浓厚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当前中国农产品采购和经营中普遍存在的瓶颈是农产品产销结合较差,原因就在于各地虽然开辟了农副产品运销的“绿色通道”,但是当农副产品跨地区销售时,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无形间增加了流通损耗,加大了大宗农产品的经营风险,造成农产品物流成本的剧烈波动,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现代农产品物流技术标准不完善
任何行业的发展都需要现代化的技术标准,而目前中国在农产品物流技术标准建设方面相当薄弱,只有中国物资流通协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物流术语》、《包装术语基础》、《集装箱名词术语》等,对于农产品物流的技术、设施、装备、操作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标准化体系。对于农产品物流作业环节中使用的包装容器、运输设备等也没有形成行业标准。农产品不同于工业产品,都是鲜活的动植物产品,因此在物流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做到不耗损、不变质,才能控制运输成本,稳定农产品价格。
4.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
现代农产品物流涉及诸多领域,包括农产品包装、运输、仓储、电子商务等一系列环节,要求各个环节之间有很高的协调性。要保证农产品物流各环节流畅运转,除了有专门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以外,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才能解决流通中出现的各种实际问题。但目前中国相关配套措施的脱节和冲突,导致在调节农产品物流关系时,缺乏系统性和衔接性,无法满足现代农产品物流对法律的综合性、一体化要求。
三、美、日、法的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
要建立中国现代农产品物流法律体系,既要总结自身经验,也要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美、日、法三国的农产品物流都很发达,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值得中国学习和借鉴。
1.美国
美国关于农产品物流的法律法规非常完备,涉及农产品物流的全过程。《商品交易法案》对包括农产品在内的商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并于1974年和1992年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以适应美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新形势,保证交易的公平性。2004年美国冷链协会颁布了《冷链质量标准》,对从事储存、运输、处理易腐农产品的物流企业的资质和标准进行评估,目前该标准已成为美国监督指导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基础。此外,美国政府还非常注重农产品卫生与安全,在农业环境保护方面有着非常严格的标准。美国法律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向联邦政府申报,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河流、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严格控制养殖场废料的排放。
2.日本
日本早在二十世纪20年代就颁布实施了《中央批发市场法》,将中央政府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管理等纳入了法制化轨道。1971年又将《中央批发市场法》修改为《批发市场法》,以后每隔5年修订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对地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粮食供给匮乏一直是困扰日本发展的问题,为了保障粮食供给的稳定,日本于二十世纪40年代制定了《粮食管理法》,中央政府对全国的粮食流通进行统一调控,除了农民必需的日常生活供给,政府对其余粮统一收购和分配,严禁自由流通。直到二十世纪90年代,随着国内粮食产量的大幅增加,日本政府根据形势变化制定了《关于主要粮食供需及价格安定法律》,取消了过去的粮食管制,并开辟流通渠道。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依据该法律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如《食品流通审议会令》等。针对鲜活农产品流通,日本制定了《蔬菜生产销售安定法》等法规,使农产品流通有法可依。
3.法国
法国政府认为,农业不只是提供食品和工业原料的部门,农产品物流体系是促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利益、保证市场供给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导农产品物流,主要有《农业法》、《农业指导法》、《法国商法》、《合作社调整法》、《农业现代化法》等。值得一提的是,法国关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法国政府为规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设、管理、交易,制定了《为了国家公益,建设有组织的批发市场网络》的法律,将全国23家大型批发市场指定为国家公益市场。该法的特色在于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布局进行了科学规划,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从而为法国农产品物流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从美国、日本、法国三国的实践可以看出,当前农产品物流法律分为混合立法和单独立法两种模式,以混合立法居多。因为对农产品物流的法律规定,既有调节农产品物流平行主体之间关系的横向法律法规,又有调节农产品物流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纵向法律法规,还会涉及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部门法的内容。
四、完善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构想
中国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须以稳定农产品价格为主题,以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为核心,以实现农产品物流的系统化、标准化为重点,以机制和谐、公平合理、竞争有序为理念,立足于中国实际,并借鉴美国、日本、法国等国的经验,构建具有现代性和适当超前性的农产品物流法律体系。
1.建立健全专门性农产品物流法律
针对中国农产品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应加紧制定相关的农产品物流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不但要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还要充分考虑农产品物流国际化发展需要的技术标准。并根据中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实际需求,对已有的有关农产品物流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整合,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
(1)完善农产品物流主体与市场准入。为了保障农产品物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从法律上明确从事农产品物流的市场竞争主体的基本条件,包括各类农产品物流市场主体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等。这是因为如果农产品物流市场中充斥了大批不具备资质和条件的企业,必定会对农产品物流业的良性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规范农产品物流经营行为。农产品物流活动中,采购、运输、加工、包装、配送等经营行为都需要通过法律进行规范。除了要制定农产品物流业的单行法律法规,还要制定约束农产品物流综合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这是为部门法规提供确凿的法律依据,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
2.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物流产业发展规划
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产品物流产业发展规划,不仅有利于农产品物流业进行全面的统筹布局,而且有利于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资源,顺应现代农产品物流业的发展方向。最终依照规划,科学建设农产品运输干线通道和农产品物流结点,设立农产品综合物流中心及农产品物流基地。而赋予全国性发展规划以法律效力,则有利于确立市场经济形势下农产品物流的基本原则,避免跨部门的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的内部冲突,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农产品物流管理中的分歧。
3.实现农产品物流标准化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中可以看出,通过对农产品物流的集中管理,可以很好地解决各环节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可以借鉴日本设置统辖农产品物流的政府部门的做法,主要由农产品生产大省、运输大省、需求大省主管物流工作,制定各项农产品物流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农产品运输大省,不仅要负责区域运输的规划、农产品运输政策的设计,还要承担仓储业、配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管理工作。
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在制定农产品物流技术和管理标准时,必须与国际标准接轨。结合中国的实际,应加紧制定和完善农产品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为提高农产品物流效率奠定基础。
4.完善与农产品物流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
(1)制定维护农产品物流秩序的法律法规。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科学的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因此要尽快制定调整政府与农产品物流主体以及农产品物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部门管理农产品物流主体的规章制度、给予农产品物流主体市场的优惠政策等。
(2)制定适应现代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法律法规。要运用现代化管理理念,制定与现代农产品物流发展相适应的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如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综合管理系统方法的运用做出明确的规定,鼓励在农产品物流中加快科技化、创新化的步伐,才能使农产品物流法律制度与时俱进,真正成为中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推进器。
(3)建立健全现代农产品物流的管理制度。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物流的经验,确立实施物流活动制度、物流设施供给制度等的主管部门,丰富和完善已有的农产品物流管理制度,构建现代化的农产品物流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