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经贸参考第9期】
1994年的税制改革降低了生产制造业的实际税负,促进了“中国制造”走向世界。要实现“中国创造”和“中国服务”,必须坚持为流通业减免税负。切实做到“一次分配也要讲公平”。但是,现行税制依然没有跳出“重生产、轻流通”的“窠臼”。
1994年税制改革后规定,购销类企业如批发、零售由原来实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服务类企业如餐饮、住宿、物流等仍实行营业税。现行的流通业税收制度有以下一些问题:
⒈流通业总体税负偏重
我国流通业的总体税负,按照商务部几年前测算的数字是26.4%,比房地产业税负水平高4.6个百分点,比金融保险业高5.8个百分点,比信息通讯业高13.6个百分点。2011年,全国政协委员蒋应时说:“现在国家商业税负在25%以上,不增值但增税”。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在指出“第三产业税负以每年两个百分点上升”的同时,特别强调了“税负最重的仍是商业”。众所周知,税收取自于生产经营中的增加值,我国流通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多年来都在10%以下,2010年也仅达到10.6%,然而流通业税收占国家总税收18%以上,税负在25%以上,显然税制设计不够合理,有违“按能征税”的原则。零售业和生活服务业是“民生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生活,流转税税负过重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不利于扩大消费。
2.批发企业税负过重,抑制了规模化发展
1994年税改当年,国家税务局曾指出税改后批发企业税负有所增加,但增加的幅度未予公布。据我们行业内测算,批发企业改行增值税后税负极大增加,其中工业品批发企业税负增加70%,农产品批发企业税负增加30%。这是九十年代中期以后规模化批发企业日渐式微,摊位制批发市场日益兴旺的税制原因,因为后者实行税负很低的包税制度。另一个使批发企业雪上加霜的政策是,八十年代出台的批发企业必须向进货的个体商户代扣税收的制度,这个制度使得批发企业业务量急剧减少。税负极大增加和实行代扣税制度,导致批发企业生存环境趋向恶化,并使我国批发体系日益呈现出“多小散弱”的格局。
3.零售税制中影响健康发展的两个问题
一是由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税基的,而增值额在零售企业中称为毛利,这样毛利率高一些的商品税负就会加重,甚至税负重于税改以前。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商品毛利率高的原因是经营费用大,经营风险也大,所以尽管毛利率高但未必利润率也高,而增值税在设计上并未考虑这个实际问题。这可能是我国许多零售企业尽量压低“前台”毛利,而以收取“通道费”和销售“扣点”增加“后台”毛利的税制原因,因为后者有许多收入不入明帐,企业以此来避税。二是零售企业改增值税时没有考虑支持连锁商业的发展,实行由总部统一纳税的集团税制。后来虽然在2002年出台了国办文件,提出了实行总部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的要求,但规定统一纳税必须具备的条件严重脱离现实,企业无法做到,致使这项政策近10年都未能落实。
4.服务业税制存在四个弊端
首先是税负偏重。据我们业内使用税率转换公式测算,生活服务业和物流业中的仓储执行5%的营业税率,相当于18.6%的增值税率,而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是最高的一档税率)为17%。交通运输执行3%的营业税率,看起来税负不重实际重,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章分析,如果实行17%的全口径消费型增值税,税负将从现在的10.67%下降到6.86%。其次是重复纳税,在商贸物流中反映得十分突出。因为营业税是就营业额全额征税,导致物流供应链条上专业分工越细、外包业务越多、重复纳税的程度就越严重。这不仅加重了物流企业的税负,更重要的是抑制了总集成、总承包、分包转包,供应链管理等先进物流组织方式的发展。第三,餐饮业税率设计未能区别高档消费和大众化消费。由于都实行5%的营业税,随着近年来餐饮企业各项成本的上升,毛利微薄的大众化餐饮出现萎缩。一些名店如杭州的知味观等,原来经营的低价大众化食品小笼包大量减少,重点转向经营高档商务宴请;一些连锁餐饮企业的大众化早餐也因各项成本上升、税负相对加重、经营赔钱而不得不退出市场。现在规范化的餐饮企业普遍出现了向高端化经营转移的趋势。商品零售领域也存在税收上不区分高低档消费问题,如超市从食品加工企业进货的馒头,本来是大众化居家食品,却要按照工业品税收制度缴纳17%的增值税,而在许多国家对基本大众食品实行极低的税率甚至免税。第四,现行税制将物流业中运输与仓储分别设置为3%与5%两种税率,不仅给政府征税造成麻烦,而且不利于综合物流企业开展仓储运输一体化运营,因为这类企业各项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与仓储等服务收入。
5.流通业税收上的其它问题
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房产税问题。流通企业尤其是零售业和服务业绝大部分营业用房是租赁的,企业对房租十分敏感。现行制度规定,对营业用房的房租课以12%的房产税。近年来随着房地产热,房租伴随着房价节节上涨,房产税也水涨船高,尽管目前住房的价格开始稳中回落,但营业用房租金并未下降。而且,房产税本来应由房产主缴纳,但一般情况都是房产主要求租赁商家负担,否则不予租房,许多企业反映被房租和房产税压的喘不过气来。二是配送中心等缴税问题。由于我国现行财税制度加剧了各地方政府对税源的争夺,连锁企业建的商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中心、中心厨房等,一般都被要求注册成独立企业,以便使税收落在当地,这也加重了连锁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国外,这些中心与直营连锁店一样,都是作为连锁企业的成本中心而非利润中心,不同之处是前者不征税,后者一般由总部统一纳税。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⑴按照中央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流通业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应较大幅度的降低流通业总体税负,建议从现在的25%以上降到15%左右。
⑵将工业品批发企业的增值税率降为新设税率11%,使其税负接近税改前按照批发毛利10%征收的营业税。对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的增值税率降为新税率6%。蔬菜坚持执行免征增值税的既定政策。
⑶将零售企业商品增值税税率降至与工业品批发企业同等水平,即11%,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包括大众化居家食品列出目录,实行6%的新设最低增值税税率。
⑷将大众化生活服务业,如大众化餐饮、早餐工程、住宿、理发、洗染、修理等营业税率调减至3%,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营业税即征即退政策。将物流业中运输和仓储两个税目合并,统一使用3%的营业税率。适当提高高档商务宴请等高消费服务的营业税率。
⑸扩大物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放宽参加试点的条件,使年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少于100万元的中小物流企业也能参加到试点中来。
⑹要求地方政府对于保基本民生的商业网点用房,其房产税或实行豁免,或减半征收。
⑺重新发一个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对跨地域开设直营连锁店的企业,允许其新设店铺注册为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切实落实好由总部“合并财务报表、统一纳税、利益返还”的既定政策。同时,在文件中规定,企业自建的商品(食品)配送中心、主副食品加工中心、中心厨房等实行免税。
⑻对小微流通企业应实行更低的税率,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
⑼取消批发企业在个体商户进货时的“代扣税”制度。
⑽适当扩大减免税试点范围,取得经验后,尽早在全国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