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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业发展需要加快法制建设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经贸参考第9期】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建成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证。与整个经济社会领域基本法律制度建设的巨大成就相比,我国流通领域法制建设历史欠账较多,主要是立法进程相对滞后,不成体系。近年来,由流通主管部门即商务部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只有《拍卖法》、《反垄断法》(部分内容)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流通业中许多重要的领域仍是立法空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这与流通业当前承担的繁重任务和流通领域涉及面广、流通秩序亟待规范的现实相比,显得很不适应。为此,就加快流通业法制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快制订作为流通领域法律“基石”的流通基本法。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流通领域行业众多,联系面非常广泛,涉及部门多,市场主体、客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秩序均需法律来调整、定位和规范,可目前我国迄今仍无一部流通基本法,国内专家学者、企业、主管部门呼吁多年,企业高度期盼,国外流通专家对此也很不理解。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加快流通基本法立法进程。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深入征求意见基础上提出的流通基本法框架方案,包括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法律制度和商贸服务业信用管理法律制度等内容,可作为制订流通领域基本法律规范的参考,开始启动流通基本法立法进程。在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召开前后,抓紧出台一批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条件成熟后出台相关法律。

  第二,尽早出台商业网点规划与建设管理法规。近几年全国商业网点和设施建设速度很快,但出现了网点分布不合理、业态发展不均衡、重复建设、同质化竞争严重等问题,造成土地闲置、投资浪费。2010年上海市人均商业面积达1.2至1.7平米,已超过世界中等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城市人均商业面积1.2平米的水平。上海开设大卖场的竞争尤为激烈,“门对门、店碰店”现象十分普遍,大卖场之间距离远低于3公里商圈的合理距离。易初莲花松江店与乐购松江店仅距100米,易初莲花杨高中路店与家乐福大拇指店相距不到100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山路不足两公里距离,2007年一度集中开设了8家百货店,由于过于集中,商家之间竞争激烈,单位面积营业额不断下降,两年之间关闭停业了4家。北京、深圳、广州、成都等地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商业网点营业设施超规划建设、无序竞争激烈的问题。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是发达国家多年来管理商业有序发展的行之有效的形式。我国加强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管理,不仅可以减少投资浪费,节约宝贵、有限的商业用地资源,避免重复建设,而且还是应对个别外资商业企业在我国开展不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研究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管理条例已经多年,2006年上报国务院,因为牵涉到部门分工,有不同意见,迄今不能出台。建议有关立法部门尽快排上日程,尽早出台实施。

  第三,网络购物亟需法律规范,构建诚信发展环境。目前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购物呈“井喷式”增长,是中国增长最快的交易形式,2011年网络购物成交额约相当于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5%,近几年占比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网上销售是无店铺业态,由于购销双方不见面,信息严重不对称,对消费者存在较大风险。解决好诚信问题,杜绝欺诈发生,是事关网购业态健康发展的大事,也是摆在政府管理部门、网络交易公共平台、各类网商、广大消费者面前共同而紧迫的任务。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专门法律法规对网络销售予以规范,有关网上身份认证、支付安全以及电子交易的管理制度也很不完备。鉴于电子是手段,商务是实质,建议国务院明确商务部作为网络购物这一新兴零售业态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参与,加快制订上报《网上购物(零售)管理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施行,以促进和规范电子商务网络购物健康发展。

  第四,加快酒类立法是实施酒类行业管理的当务之急。酒是一种安全性要求高、社会消费面广、影响大的特殊商品,具有高利润、高税收、高风险性等特征。近年来,由于酒类立法缺位,各地、各部门酒类执法尺度不统一,造成酒类管理的行业与地区性失衡;缺乏准入标准,产业难以健康发展;尤为突出的是假冒伪劣猖獗,饮酒安全问题时常发生,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影响;还有就是政府监管力度弱,尽管部分名酒涨价幅度大,企业获利多,但国家税收所得甚少,并存在税金流失严重的现象。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都将酒类管理作为社会经济以及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加强酒类统一立法已具有相当工作基础和较强可行性,国家《食品安全法》中的有关规定已为制定酒类管理法规提供了法律基础。鉴于酒类管理链条较长,延伸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多个领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在没有明确实行酒类专卖,没有建立类似国家烟草专卖机构的条件下,从酒类管理最为复杂、比较容易发生问题的流通领域着手,实行专营。可责成商务部在多年调研并作了大量论证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订专门法规,对酒类实行全过程严格监管。建议酒类立法的主旨是,打击假冒伪劣,保障饮酒安全;建立生产、流通准入与退出机制,规范主体产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明确税源,确保税基,杜绝偷税漏税;引导理性饮酒和消费,建立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