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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益性流通基础设施的政府投入

发布日期:2012-07-18

【来源:经贸参考第9期】

 

      恢复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公益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社会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中,总有一部分设施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由于这类设施的存在和对外服务,可以产生经济学所说的正的外部效应,使被服务对象的流通费用直至整个社会的流通成本明显降低。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虽然不是所有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都是公共或准公共物品,但政府投入资金建设一批公益性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不仅被认为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例。

  例如,美国政府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将广域共用性商业信息网络纳入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建设。英国、荷兰等欧洲许多国家的政府把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等商业物流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列入每年的政府基建项目,主体部分由国家投资建设。日本地方政府在一些社区或商业街区投资开办了公设市场,提供给摊贩们经营。

  世界各国公益性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最为常见的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欧洲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例如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坚持公益性原则,其中不乏政府投资或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的例子。英国34个果菜批发市场,有30个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市场,其中伦敦新考文特花园批发市场是英国最大市场,由英国农渔食品部于1974年投资3700万英镑兴建。英国政府还拿出部分资金补贴批发市场运营。法国在全国指定23家批发市场为国家公益性市场,其中最大的巴黎伦吉斯果菜市场由中央、省、市三级政府投资10亿法郎兴建,1969年开业,市场是免税的。日本的88个中央批发市场也是政府为主投资兴建的,其中最大的东京大田中央批发市场1989年开业,1278亿日元投资全部由政府拨款和发债解决。韩国也有一大批批发市场是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市场,如全国最大市场汉城可乐洞批发市场等。印度新德里的阿扎坡批发市场,则是根据《德里农产品销售法》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英、法、日、韩、印度等政府投资开办的批发市场,管理上也体现出公益机构的特征,其董事长和管理机构部分成员一般由政府派员担任。

  相比之下,我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近一二十年来却出现了“去公益化”的现象。一是除了政府的商品储备库,其它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基本上都丧失了公益性质。全国几千家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一家是公益性的,都是纯粹商业化的交易服务场所。一些政府部门的商务和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不得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以适应自收自支的商业体制。我国事关食品安全的冷链系统中最为缺乏的跨省区中继型低温冷藏物流中心,由于投资巨大,服务范围跨省市,虽然社会效益好但投资回收期很长,企业无力且不愿意建设,地方政府没有投资积极性,中央政府也未将此列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遂使全国冷链大流通面临着“中继”不力的局面。目前这类为城市群冷藏配送中心服务的跨省区流通基础设施,只在华东的上海有一处,其余地区是空白。二是一些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仍实行完全的商业化经营。国有商业和供销社商业全面“转制”后,原先具有公益职能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象各类常温仓库、冷库、货场、专用线(码头)和批发市场等,都变成了企业的盈利性设施。从1991年起,中央政府通过专项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了几百家国有蔬菜批发市场的改造,但这些市场也都继续实行商业化运营,不承担任何公益职能。三是对于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运营,在税费、公用事业收费和土地使用政策上没有任何优惠措施,完全按照竞争性企业制定相关政策,进一步弱化了公益效用。

  我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过度商业化已成为全社会流通成本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也使得政府的市场调控失去了一个重要“抓手”。2011年10月,国务院在部署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时,明确指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公益性”。随后国办发〔2011〕59号文件要求采用多种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要求降低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标准;在保障合理用地、加强金融支持、提供运输便利等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支持回归公益的保障措施。这是向着成熟市场经济的方向迈出的正确一步,我们在衷心拥护的同时,再提几点建议:

  第一,将商品流通基础设施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确定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目录,除政府商品储备库外,将具有公益性特点的农产品骨干批发市场、公共商务与物流信息网(平台)、跨省区枢纽型物流中心和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县城和乡镇为农家店服务的中转配送站(中心)、部分社区菜市场,以及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测及追溯体系等,列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选择一批商品流通基础设施项目,象工农业基础设施那样由政府投资或资助建设。

  第二,制定全国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科学调整布局,做好项目协调,落实各方责任,分级建设配套。尤其要搞好总体设计,按照经济区域、经济流向配置流通基础设施,防止各个地方政府盲目投资,造成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

  第三,确定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的,尽可能实行税收全部豁免,尽量减少规费收取,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商品流通基础设施,在服务收费上应实行保本原则,并可考虑由政府定价。

第四,“十二五”期间,为降低经营者信息搜寻成本,支持食品安全和保鲜技术,建议将广域性公共商务信息网(平台),以及跨省区中继性冷藏物流中心,列为商品流通基础设施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项目。包括将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建设成国家级公益性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探索在东北、华北、中南、西南和西北各建设一处中继型低温冷藏物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