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首页» 观点集萃

观点集萃

减少商业同业损害呼唤预警机制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11-26

【来源:中国商报】

最近,由于商业竞争和促销活动,南昌百大集团有关人员带领商场保安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携带消防斧、砍刀等凶器,冲进中山路一商场内,向商场的工作人员行凶,造成一死多伤的严重后果。

“类似悲剧的不断出现说明我国亟须对这种由同业竞争所致的商业同业损害问题进行规范,并制定一套科学的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体系和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指标体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洪涛呼吁,政府、中介组织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减少商业同业损害。

商业同业损害需要规范

从我国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竞争带来的好处无需列举。同样,在商业领域,同业间的竞争促进零售业繁荣和发展,为社会、消费者带来了切实利益,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由于竞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掺杂着不正当、不规范行为,竞争,特别是缺乏秩序、不够规范的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为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也为商业整体发展带来了相应的负面影响。

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行为当然需要制止,但是,对于没有上述行为出现,仅仅是因为市场秩序不够完善,商业同业企业间非理性竞争导致的多方利益受损的这一类同业损害现象,是否属于伴随着市场竞争出现的必然结果?是需要通过市场手段自发调节?还是也要对这类损害进行相应的规制和适当的引导?

据商务部统计,截至目前,我国各类零售网点超过1500万个,但一些商业黄金地段网点过多、网点质量不高等问题开始显现,同业损害现象客观存在,极易导致商业过度竞争。2005年6月4日,在郑州市发生一起群殴事件,造成1死3伤。而起因是3家超市离得太近,因竞争产生了矛盾。

如果能够有一种方法,可以引导同业竞争企业避开恶性竞争,减少同业损害,在公平、公正、理性的情况下展开良性竞争,那么竞争带给行业发展的将是更多益处。“而要规范并引导商业企业减少同业损害的发生,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同业损害,更进一步,如何对即将可能出现的同业损害作出预警。”洪涛说。

其实,在2006年8月,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拟定《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了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概念,零售业同业损害的类型,同业损害的条件,并对不同的业态商圈提出了技术性的规范,对同业损害的评估提出了初步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但是,该成果在商务部网站公布征求意见后,引起各界广泛质疑。

业内人士认为,其中的零售业同业损害概念存有较大缺陷,即零售业同业损害是指“零售业同业中,规模大的零售商店对相对规模小的零售商店、相近规模零售商店之间因不当竞争所造成的后果。零售业同业损害分为实质性损害和一般性损害。”这样的界定相对笼统,不清晰,什么是不当竞争也没有说明。

洪涛认为,商业同业损害是指某一商业区域内经营相同商品、采取相同或者相近业态、采取相同经营方式,在同一行业内商业企业之间因不正当交易竞争或非理性交易竞争行为而导致的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损害。

商业同业损害的测评

导致商业同业损害出现的原因通常有两个:一个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另一个则是没有一个企业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等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是由于非理性的竞争行为存在,而导致区域内同类经营企业利益受损。

洪涛认为,对商业同业损害的评估可分三个层次进行。首先,根据各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条款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中禁止同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存在任何一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禁止的竞争行为,则判定存在商业同业损害。类似“一票否决”,只要有一条触犯相关规定,就认定同业损害存在。

其次,如果在判定没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后,或者是已判定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某些竞争行为存在,还需继续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非理性竞争行为从而会导致同业损害发生,则对所评估地区的商业竞争情况采用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进行测评,考察是否存在非理性行为所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这里主要考虑从饱和度指标、吸引力指标、购买力指标及同业经营状况四个维度来评估。各个维度下,分别有具体指标,通过对具体指标的综合考察得出这四个维度的情况,最后得出是否考察区域的商业竞争程度已经逼近或超过正常的负荷,从而对商业同业损害的可能出现或进一步加剧作出预警。

以上是从商业同业损害竞争行为出发,考虑是否存在商业同业损害行为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