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7-11
【来源:人民政协报】
本期主持人:本报记者 高杨 李彬本期特邀嘉宾: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 任玉岭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保育钧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会长 赵友山
《反垄断法》能否破除石油垄断?
记者:大家好,很高兴邀请各位来本报再一次就民营石油如何打破垄断经营进行讨论。石油垄断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对于石油垄断,人们一直在呼吁打破垄断,呼吁国家出台《反垄断法》。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正式把《反垄断法》列入了会议议程,并进行了审议。下面想就《反垄断法》的审议和对打破石油的垄断之间的关系,请各位谈谈。
保育钧: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条规定得很好。“两大石油集团既是企业又像政府,让这个行业长期以来针插不进、水泼不进。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不但垄断没有打破,反而强化了他们的垄断地位,使他们有可能变成改革进一步深化的阻力。”
该法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但同时草案还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石油不属于该法规定的专营,但退一步说,即便石油属于国家专营,那么也应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应该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任玉岭: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我看到有关消息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很好,其实,现在国内石油垄断集团就是因为自己在国内绝对占有市场份额,通过垄断,限制竞争。
该法的审议有望为打破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
赵友山:过去,国内两大石油集团总以石油属于特殊行业,讲求产业集中度,为此,他们出台政策,抬高门槛对民营石油企业进行限制。
而鉴于各方面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意见不一致,本次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
记者:最近有人说,要想让国家工业强大,让国家工业走向垄断。在中国,对待《反垄断法》的出台,也褒贬不一,有人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你们怎么看目前石油垄断和“反垄断法”?
保育均:其实,是先有垄断,然后才有自由市场的。只要看过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还没有稳定地确立并获得理论支持之前,各国政府都习惯性地创造着形形色色的垄断企业,19世纪初,自由企业伴随着工业革命崛起。
然而,到了19世纪末,舆论的潮流又转向了。在自由市场的构架之上,政府建立了反垄断制度。不过,一百多年来,该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竞争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经济学家并无定论。
近年来,由于国际上石油的价格上涨,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的阻力。中国同样也受到了这样的阻力。从石油价格上涨方面看,更大的是因为中国在石油行业垄断经营,对我们中国经济发展阻力影响可能更大。
然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却在长时间的摸索中,迟迟难以浮出水面,媒体形容《反垄断法》是“十年难产”。有一个原因很重要,那就是某些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抵制。很多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少数几个企业占有绝大部分市场,比如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又比如操作系统、计算机处理器、感光材料等,在这些行业占据支配地位的,不是国有企业就是跨国公司。对于可能使自身受到规制的《反垄断法》,它们自然会施加影响。
任玉岭:在石油行业,国家出于对能源开发的保护,基本上将国内所有的石油开采和炼制能力都纳入到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旗下。大集团垄断了国内全部的炼油能力后,形成了对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完全控制(即油源垄断)。虽然每年尚有数量不多的成品油进口配额,但进口的成品油却是以燃料油为主,汽油每年的进口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赵友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加入WTO以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制约下,反垄断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保育钧:垄断不仅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危害了企业自身。遏止垄断,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也是建设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
民企集体“卖身”的无奈
记者:近日有多家媒体报道,国内有部分民营石油企业私下筹划以“捆绑”方式卖给外资石油巨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