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1-25
【来源:中国商报・市场周报】
其实,零供之间长期博弈已有时日,一方面,面对那些销售量大且品牌知名的供应商,零售商不仅占不到半点便宜,反而有时是赔本赚吆喝;对众多的小品牌则是一副“可有可无”的态度,而另外一些可供挑选的供应商还在往零售商那挤。尽管一些省市针对《办法》第五条提出的“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相继推出了合同示范文本,但是执行起来却是步履维艰。
正像深圳市供货商联合会副秘书长刘友贵表示的那样:“《办法》正式施行,对于供货商来说当然是一件好事。然而,《办法》出台是解决零供之争的第一步,规则之外的博弈更重要。”
零售商
《办法》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只见到一则“汕头一零售企业因收‘堆头费’被罚10万元”的消息。1月5日,汕头市金平区工商局经检股和岐山工商所正式对金平区某零售连锁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最后认定,罚款10.67万元。依据是:该零售企业通过设定不合理的进场代销门槛,以“账外”、“暗中”的方式向部分供货商以“堆头费”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商业受贿。
虽然明确了对违规乱收费用的零售商进行处罚的是因其商业贿赂行为,但是却没有提及其同时也违反了《办法》,这难免让人对《办法》的实施力度大打折扣。
据了解,大部分零售商早已在今年合同签订之前就将涉嫌违规的条款改头换面,变成了零售商合法收取的费用。福州市供货商协会常务理事程春生表示,零售商都在变着法子将以往的一些摆不上台面的东西变得更隐蔽些。比如,“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不能做了,他们可能会采取促销费方式向供货商要钱。据了解,《办法》实施后,许多大型的商场、超市都聘请了律师团,专门研究该《办法》,并针对各项条例更改原有的合同,让所有条款滴水不漏。
零售商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其道理。他们认为,零售行业的整体的利润率较低,如果单纯依靠商品进货的差价,绝大多数零售商都会赔钱。要正常运营,就需要通过收取供应商费用来转嫁各项成本。一般情况下,超市的纯利最终也只有营业额的1%~2%,而供应商的各项费用则平均占到进货额的5%~10%左右。也就是说,如今如果不收取供应商费用,超市肯定是会亏本的。
据悉,成都目前正在修订的《成都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禁止“以商品进入经营场所为由收取的费用”等14项收费。新情况的出现,使得《办法》中规定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不合理的费用更难界定了,而且关键是由谁来界定呢?
供货商
“目前变化不大,所有的程序都按照老合同在履行,以前收什么费并没有减少。惟一的变化就是零售商不会提出非常不合理的收费要求了。”一位供货商介绍说。
据该供货商介绍,在某大型超市2007年新的进场合同中,合同条款把每项收费都写得清清楚楚,连装修费如何收取也被写到了合同里,而进场费却是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新的名词――“选位费”。
该供货商表示,《办法》出台后,一些卖场不再收取进场费、促销费了,但是要求他们每卖出1万元必须按5%返点。《办法》虽然叫停了“进场费”、“店庆费”,却未提如何制裁变相收费。而在实际交易中,零售商往往在合同中把这些费用名称改了,比如叫“宣传成本”、销售返点等。他们表示,希望能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双方真正公平交易。
安徽省供货商协会秘书长邓修全说:“近来供货商投诉主要集中在零售商不合理收费方面。令许多供货商气愤的是零售商对《办法》视而不见,仍然按照自己的想法乱收费。”
蚌埠供货商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地最大的合家福百大超市今年收取的费用不降反升。以前其要求供应商的销售返利是1%~2%个点,如今达到了4%~5%;往年一个品牌的促销费在2000元~3000元,而现在仅仅是一份合同的促销费就有5000元~8000元。有供货商的一个品牌因为有不同分类的产品,原本可以只签订一份合同,现在却被打散订立了几份合同,要多交几份费用。
而针对《办法》第五条“鼓励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采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虽然各地方都纷纷出台了合同示范文本,但是该办法对采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只是“鼓励”,并没有提出强制性的要求,显然,这样的规定对零售商来说并不具有约束力。而且许多的超市都是全国连锁的,各地的合同不一样也是执行困难的原因。
另外,据供应商反映,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零售商将合同分拆为两个部分的现象。主合同用于应付检查,补充合同用于限制供应商的行为,合同内容对供应商不公平。供应商纷纷要求,应以立法的形式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建立合同备案制度。此外,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