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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再掀波澜 消费者应学会尊重企业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7-01-15

【来源:中国商报】

沉寂许久的“自带酒水”之争又在全国掀起高潮。2006年12月18日,北京某酒楼因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服务费而被判为不当得利,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紧接着,温州市23家酒店联合发表声明,从今年1月1日起,将“谢绝自带酒水”;随后,北京市餐饮行业三大协会联合近百家餐饮企业召开座谈会,开始企业维权的探讨;日前,中国烹饪协会也公开发表对“自带酒水”的三点意见。

市场说了算

一段时间以来,餐饮企业是否有权“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能够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等问题在全国各地争论不休,因所站立场不同,一直未有定论。

2006年9月13日,王先生到北京某酒楼用餐时自带了一瓶白酒,被酒楼收了100元开瓶服务费。王先生将酒楼告上法院,酒楼以菜谱中已注明“客人自带酒水按本酒楼售价的50%另收取服务费”为由拒绝返还。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酒楼在菜谱中载明的自带酒水需另收取服务费的规定是单方意思表示,属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酒楼这种做法,侵害了王先生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该酒楼对此结果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至此,以往很少出现的“公断”致使整个餐饮行业乃至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但在充分市场化的餐饮行业中,面对餐饮企业与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博弈,难道消费者的权益就高于一切?

有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充分市场化,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更多地选择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而拒绝光顾那些禁止自带酒水的餐饮企业――一些消费者宁愿选择这些餐饮企业,等于自动放弃了自带酒水的“权利”,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另外一些餐饮企业,迫于竞争压力,用不着法律去管,他们也可能会主动放弃禁止自带酒水这个“权利”。这就是说,到底是消费者有自带酒水的权利,还是餐饮企业有禁止自带酒水的权利,在很多时候可以由市场确认,这种确认其实比法律上的确认更加灵活、更加合理、更能为双方所认可和接受。

日前,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边疆告诉记者,协会一直高度关注“自带酒水”问题,并公布了三点意见:自带酒水收取的是服务费,而不是“开瓶费”;按照我国餐饮业价格管理法规,企业要坚持“明码标价”原则。消费者能否自带酒水和企业对自带酒水是否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属于市场和企业行为,由双方协商解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应同时包括餐饮企业对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的选择,而自愿接受或选择性消费。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的官员也曾明确表示,“谢绝自带酒水”、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的现象比较普遍,是我国餐饮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的表现,例如,不少餐饮企业主要还靠酒水销售来平衡经营收入。按照目前相关法律法规,餐饮企业可以对提供的商品及服务自主进行定价,也可以向消费者提出企业的要求,这是一种市场行为,对此,商务部门没有权利来干预。

目前,我国餐饮业的销售总额在1万亿元左右,餐饮业的快速持续发展,其拉动消费、繁荣市场、安置就业和带动产业经济发展的能力越来越突出。这些成绩的取得显然与其高度发达的市场化程度分不开的,这个时候法律对“自带酒水”问题不作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不干预,无疑将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考验商家智慧

尽管收取自带酒水服务费是餐饮企业的市场行为,但如果没有尽到合法的义务,就有可能变成违法。企业维权专家孙敬国律师认为,在如何收取服务费问题上,考量的正是餐饮企业的智慧。孙敬国建议,餐饮企业在制定条款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制定公平的条款,如自带一瓶茅台酒加收100元,也许很多消费者可以接受,如果一瓶二锅头也要收100元就有失公平了;二是一定要公示,而且要向消费者解释说明清楚,否则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业内人士指出,当餐馆与消费者发生争议时,餐饮企业应考虑是否充分履行了预先告知和提示义务,酒水的价格是否合理、是否与该餐馆的消费环境和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适应等因素。

边疆也告诫广大餐饮企业,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一定要本着不激化矛盾的态度,拿出企业的应有姿态,强调服务的氛围。“既然是市场行为,自带酒水服务收费完全可以讨价还价,通过协商解决。”

据悉,成都的餐饮企业对于是否收取开瓶服务费的做法各有不同,但凡收费的都在大堂或菜谱上写得清清楚楚。去年8月30日,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对于自带酒水是否收费未作硬性规定,只是原则提出“协商解决”。《规范》试行4个多月来,没发生一起因服务费引起的重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