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首页» 观点集萃

观点集萃

外资并购新规:保护经济安全力不从心?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8-2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从诞生之初,商务部最新修订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就被视为是对外资频频发动“斩首行动”的正面回应和规范。虽然第一次在部门规章中对于经济安全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诸多人士看来,《暂行规定》距离保护经济安全的初衷还很远。

粗糙的新规

“我通读了一遍《暂行规定》,感觉非常粗糙。《暂行规定》仅是对程序性文件的完善,跟我想象的建立经济安全的管理机制有一定的距离。”8月21日下午,三一重工执行总裁向文波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评价。他说,《暂行规定》要求,对于行业主导企业、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职工人数超过2000人的境内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或者可能存在其他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的外资收购,都必须向商务部进行申报,但是却没有《产业指导目录》与之对应,重点行业、老字号、驰名商标都没有明确的标准,给操作中的鉴定留出了太大的空间。

向文波认为,经济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中国迫切需要建立经济安全管理机制。首先,外资企业引进技术在中国引进技术总额中约占50%,外资企业出口约占中国全部出口60%,其中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8%是外资企业实现的。一方面,外资利用中国会计体系的漏洞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得到国有企业的控股权;另一方面,又不断对人民币升值施压,事实上是使购买的中国资产升值。徐工事件标志着中国国企改制已经进入大型国企时代,如果这种势头不能遏止的话,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次,建立经济安全管理机制与市场化没有冲突,市场化程度高的国家都有一套经济安全的管理体制。再次,《暂行规定》虽然号称六部委联合制定,但国资委和发改委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商务部才是整个规定的审批部门。作为一个仅是负责外资管理的程序性审批部门,由商务部来包办国资委和发改委等多个部门的事情,商务部能否承受专业性如此之强、工作量如此之大的工作?审批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是否有保障?

“越俎代庖会力不从心的,以商务部为主导的六部委文件代替不了国家经济安全的管理体制。”向文波说。

“《暂行规定》有三大特点。一是对原有条文进行了梳理;二是在国家安全和垄断上设限;三是有一定的工作流程的规定,虽然还不完善。”万盟投资总裁李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的方向已经出来了,至于到底怎么开听证会?以什么标准确认老字号?实际上是操作流程问题。如果谁对并购有异议,可以到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上告,然后再召开听证会进行辩论,几次下来,操作流程问题就解决了。

李肃认为,现在的关键问题在于,在《并购法》和《反垄断法》缺失的情况下,没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即便定价不合理,明显被低估也不追究责任,这暴露出监管的不足。卖企业并不可怕,但是政府应该建立机制,卖出最合理的结果,通过卖提升中国竞争力,使中国产业升级。在这个过程中,各方主体都应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反收购和收购都应当进入法律程序,存在什么不合理都可以上告。

完善的途径

“没有严刑峻法等于是对守法者的不公。”向文波坦言,在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选择上,应该由国资委组织非常权威、中立的中介机构进行,而不能由企业自己决定或者聘请与之有利益往来的机构进行评估。应该建立制度对交易过程中明显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取消舞弊中介机构在中国的从业资格。

“听证会是一种很好的手段,但是如果不建立起一套严格的听证会制度就形同虚设。”向文波建议,应该对参会人员、人数、范围、资格、应该承担的责任、知情权等做出明确规定。在徐工听证会上,有人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假证,事后也没有进行追究。

向文波还说,现在不少地方政府仍然在以土地、政策、税收等优惠方式吸引外资,把吸引外资的数量作为一种政绩,这种政府导向形成了外资超国民待遇。在改制的过程中,地方利益、企业利益会得到体现,但是国家的利益却被某种程度上忽视了。

李肃认为,企业在引入外资尤其是金融机构的过程中,要对其目的特别加以判断。产业资本的进入,一般目标很明确,要吃掉我国企业原有品牌和进入中国市场,这也是很多海外企业消除当地市场竞争者的常用手段。金融资本也有两类,一类确实能帮助企业产业升级,赚取金融资本增值的差价;而另一类的风险性则很大,其目的在于以更高差额套现,可能会将中国企业转手卖给国外大型产业资本。所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