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9-05-21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在零供关系这对矛盾中,零售商特别是大型零售商明显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而且在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比比皆是,这是零供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从整个产业链的过程看,零供关系的协调不仅关系到零供双方,同时也会关系到下游的消费者和上游的生产者如农民以及供应商的员工路径一:加强立法,控制垄断行为发生;细化法律,增强可操作性路径二: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路径三:加强政府干预,引进公益诉讼机制
当前,我国的零售商和供货商的关系处于一个非常不合理且隐患严重的阶段,解决零供矛盾不仅对零售商供货商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更对整个产业链的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
2004年年底,中国零售行业全面开放,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零售巨头纷纷进入中国,先进的经营模式和高水平的管理为中国零售企业树立了楷模,以“联华”、“国美”为代表的内资超市也纷纷效仿。为了迎合大型零售商“天天低价”的要求,商品的供货价在供应链上被一层层地压下去,受到最大影响的往往是处在供应链中最低端的中小生产商,包括农民等小手工业者。
近些年,随着我国大型零售商市场地位的不断增强,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摩擦和冲突不断激化。由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国供应商研究中心发起、通过全国20多家供应商协会进行的一次广泛的问卷调查,直接了解到目前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供应商的生存状态,同时也从中真切地看到零供关系的突出矛盾以及矛盾的根本所在。
在零供关系这对矛盾中,零售商特别是大型零售商明显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而且在缺少法律、法规约束的情况下,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比比皆是,这是零供关系不协调的主要原因。从整个产业链的过程看,零供关系的协调不仅关系到零供双方,同时也会关系到下游的消费者和上游的生产者如农民以及供应商的员工。很显然,零供关系已经成为牵动社会神经的一对重要矛盾。解决零售商供货商矛盾有三条路径可走。
路径一:加强立法,控制垄断行为发生;细化法律,增强可操作性
1、尽快出台《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
据上海连锁经营研究所运用GIS商业地理信息技术测算出,在145家大型综合超市中在1公里范围内至少有一家竞争门店的店数达到69家,其中最多的竞争店数达到了4家。在3公里范围内至少有一家竞争门店的店数达到133家,其中最多的竞争店数达到了16家,如此的恶性竞争是世界其他城市罕见的,这归根到底是城市商业规划的缺失。
2008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在网上公布了《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各方意见。该条例的出台,有望优化城市商业网点布局和结构,从零售企业单店规模和一定区域范围的数量上,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控制,规范零售企业,特别是大型零售商的扩张,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其优势地位的形成,防范其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中小供应商的利益。
2、提升现有法律规定的层次
商务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布实施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是目前解决规范零供关系的最直接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的出台,说明了政府相关部门对当前解决零供关系矛盾的举措,特别是保护中小供应商利益,还市场以公平交易环境的初衷。但是,由于该办法尚属部门规章,其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执行力亦非常有限。因此,从有效协调零供关系,解决零供冲突,尤其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供应商权益的保护,促进市场和谐公平交易的大局出发,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和法律,提升中小供应商在交易中的自主权,以法律的力量打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3、完善现有法律,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但是,由于该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该法实施以后,还有必要及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此外,从国外立法的情况来看也有必要对《反垄断法》加以细化,便于该法的执行。如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即“大规模销售性企业在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进行促销时所产生的不直接的费用,不得要求供货商来承担。借鉴国外的做法,具体从协调零供关系的角度考虑,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政府部门可以结合《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推动对扼制“滥用零售商优势地位”行为细则的制定。
路径二: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在零供冲突中,行业协会在帮助供应商维权方面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1、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企业信用状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法经营。每一位经营者的合法守信行为,是建立市场公平交易的基础;自我约束的自律行为,是要求其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