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发布日期:2012-09-19
科学发展观关于坚持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提出之后,围绕着什么是协调发展、怎样实现协调发展,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进行了深入探讨,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看法。进一步澄清有关问题,是坚持协调发展的重要思想理论保证。
■协调是一个不断消除不协调的过程
有些同志静态地看待协调,看不到实现协调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而要么急于求成,不切实际地提出一些达到平衡和协调的指标,要么对我国存在的不协调问题悲观失望,认为协调发展是个难以企及的目标。有些同志认为,既然我们提出坚持协调发展,那么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就应当立见成效,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发展不协调的问题就应当马上消除。
这里关键是不能用静态而需要用动态的观点来看待协调。从理论上看,坚持协调发展,必须辩证地处理发展中平衡和不平衡的关系,而从不平衡到平衡则是一个不断进行协调的过程。唯物辩证法认为,不平衡是绝对的,平衡是相对的,发展总是从不平衡到相对平衡,再打破平衡到新的不平衡,再实现新的平衡,而协调就是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实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协调始终只是消除现存不协调的那个运动的结果”。从实践上看,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做到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相协调,既要看到其紧迫性和现实性,又要看到它的长期性、艰巨性。
以缩小城乡差距为例,这实际上是一个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过程。我国是个发展中的大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非常突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将贯穿于我国整个现代化过程。自2003年我国提出统筹城乡发展以来,我们在缩小城乡差距方面采取了很多重大措施,实行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并在2006年免除了中国历史上延续2600多年的农业税,实际上全部免除了农民的税费负担。这些有力措施使农民收入连年有了较大幅度增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2003年的2622元增加到2010年的5919元,增长226%,扣除价格因素,年均实际增长7.73%,其中“十一五”期间年均实际增长8.9%,是我国历史上农民增收最快的时期之一。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从2003年的3.24:1扩大到了2009年的3.33:1。
可见,实现协调发展,缩小发展差距,将是一个长期过程。指出这一点,是为了我们能对坚持协调发展的长期性、艰巨性保持清醒的认识,不能抱不切实际操之过急的态度,同时也是为了强调,只有不懈努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我们才能不断提高我国发展的协调程度,为解决发展中的各种不协调问题打下坚实基础。
■辩证看待不平衡在发展中的作用
有些同志认为,提出科学发展观,坚持协调发展,就是为了消除发展中的不平衡现象,因此把一切不平衡都视为一种消极负面的因素,必欲除之而后快。其实,需要看到,并不是一切不平衡都是可以消除的,也不是一切不平衡都是应当消除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不平衡及其在发展中的作用。
首先,不平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能凭人们的主观意志完全消除的。
马克思指出:“平衡总是以有什么东西要平衡为前提”,肯定了平衡是相对不平衡而言的。恩格斯则指出:“一切平衡都是相对的和暂时的”。毛泽东则更为明确地指出:“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不平衡,矛盾,斗争,发展,是绝对的,而平衡,静止,是相对的。所谓相对,就是暂时的,有条件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强调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搞平均主义不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
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在地理位置、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文历史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优劣条件,城乡和不同区域之间发展的起点就是不平衡的。而发展起点的不平衡又会造成发展速度的不平衡,由于某些地区的禀赋优势和具备了特有的发展机遇,容易成为人才、资金、技术、信息流动相对密集的地方,发展速度就会比较快。这样,城乡之间、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就会造成彼此发展速度的不平衡,而发展速度的不平衡反过来又会进一步造成不同地区发展水平的不平衡。虽然,可以通过宏观经济政策抑制和调节不平衡,但是只能缩小不平衡的程度,达到相对平衡,而不可能根本消除不平衡;或者旧的不平衡消除了又会产生新的不平衡。
对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规律,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弗朗索瓦·佩鲁在上世纪50年代作出过论述。在《经济空间:理论与应用》一文中,他指出,经济空间和社会空间不是均质的,也不存在它们正趋于均质的迹象。后来,通过世界经济发展史的分析,他得出如下结论:“在整个经济发展史上,还找不到一个不同的群体和地区曾经经历了相似的、平衡的、分布均匀的这样增长的特例,也找不到一个不同的群体和地区曾经经历了分布均匀的持续增长这样的特例。”(《新发展观》,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32页)他认为,旧的发展观把经济空间和社会空间看作是均质的、平衡的,这是机械论世界观的反映;而把经济空间和社会空间看作是异质的、不平衡的,这是现代科学所形成的世界观的反映。
其次,不能不加区分地把一切不平衡都视为是消极的和负面的。
诚然,严重的不平衡,失去控制的不平衡,会造成事物的不协调,对事物发展产生阻碍和破坏作用。但有些不平衡并不完全是与协调相对立的坏事,可以对不平衡加以合理利用来加快发展。
在自然界中不平衡是动力之源,正是因为地理位置有高低不平之分,所以水往低处流,势能转化为动能,自然界才有了最初的动力。人类利用这种不平衡,可以修堤筑坝,蓄水发电,灌溉农田,造福人类。在社会领域,也可以利用不平衡提供发展的动力,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区域发展的实践中,我国和很多国家都注重对经济增长极的培育,这实质上就是用不平衡来加快发展。正如佩鲁在论述增长极的概念时所指出的:“增长并非同时出现在所有地方,它以不同的强度,首先出现在增长点或增长极上,然后通过不同的渠道向外扩散,并对整个经济产生不同的最终影响。”由于某些地区具备一系列经济的、地理的、人文的优势,资源的投入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劳动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就会更多地流入这些地区,从而形成一种“经济洼地”效应。在这种“经济洼地”,许多主导产业和具有创新活力的企业不断集聚,资金和技术高度集中,这样就会形成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并能对邻近地区产生强大辐射作用的经济增长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我国在优先发展地区和经济增长极的选择上决策基本上是正确的,因而能够带动我国实现快速发展和崛起。在今后坚持协调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培植新的增长极,特别是需要在欠发达地区培植经济增长极,这样就可以带动欠发达地区整体发展的提速,从而使欠发达地区以高于发达地区的速度发展,实现与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可见,实现协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又是离不开不平衡发展的。只不过这种不平衡不是以发达地区高于欠发达地区的速度发展,而是欠发达地区以高于发达地区的速度发展。
第三,必须把消极负面的不平衡努力降低到最低程度。
既然不平衡的作用有消极恶性与积极良性之分,人们当然应当利用积极良性的不平衡,控制和降低消极恶性的不平衡。人类在改造自然界的过程中,利用不平衡修堤筑坝,蓄水发电,但是如果水位过高,对堤坝的压力超过了其承受能力,就会冲决堤坝,洪水横流,泛滥成灾,造成人的生命与财产重大损失,不平衡就成了洪水猛兽。显然,对于这样的不平衡必须加以控制,需要将其调控到合理的限度之内。同样,在社会发展中也会出现类似现象。当贫富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差距、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不平衡,达到严重失衡的程度,成为失去控制的不平衡、超过社会承受能力的不平衡时,它起的作用就完全是消极负面的了,甚至也会成为危害社会的洪水猛兽。
当前,我国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中产生的不平衡,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消极负面的不平衡,成为我国发展和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障碍和阻力。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坚持协调发展、必须更加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根本原因。当然,也要看到,我们坚持协调发展,是要把不平衡减低到一个合理限度,还不可能完全消除不平衡。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不同地区总会有一定差距,这种差距太小不行,太大也不行。如果仅仅是少数人富有,那就会落到资本主义去了……我们的政策是既不能鼓励懒汉,又不能造成打‘内仗'。”所以,关键是要适度,把不平衡控制到一个合理程度,消除不平衡的消极负面作用。
(作者:庞元正 中央党校哲学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