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务部网站 发布日期:2013-01-10
近日,商务部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业务主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指定专人负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执法工作,为下一步开展专项检查、处理举报投诉做好准备。
二、做好企业备案。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建立符合备案条件的辖内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名单。认真落实《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备案范围、期限、程序等要求,按照商务部制定的相关业务范本,严格审核备案要件。2013年1月31日前,报送工作进度报告。商务部将对各地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
三、开展培训宣传。2013年1月15日前完成以下培训:(一)对市、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商务执法人员重点开展管理政策、资金管理业务、业务信息系统及商务执法培训;(二)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及品牌发卡企业重点开展“三项制度”、资金管理业务及业务信息系统培训;(三)对其他发卡企业重点开展“三项制度”培训。
四、组织监督检查。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发卡企业开展合规自查。2013年1月底前,各地发卡企业要完成合规自查工作,重点是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内部管理制度。
2013年3月底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一次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一批符合条件但未备案的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多、媒体负面报道多的发卡企业。检查内容以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制度的发卡企业,要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纠正违规行为;对拒不配合检查、拒不备案、拒不执行相关制度的,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并公示其违法违规行为。2013年4月15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商务部提交专项检查报告、典型案例及《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专项检查情况表》。商务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联合督查。
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向商务部反馈《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诉求。与本地纪检监察、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对举报投诉中发现的涉嫌违规发行使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违反预付卡购卡协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有关要求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