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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亿天价罚单开出 五粮液认罚茅台未表态

来源:东方财富网 发布日期:2013-02-25



两大白酒龙头4.49亿的天价罚单正式开出。与此前媒体报道不同的是,开具罚单的主体并非国家发改委,处罚贵州茅台的为贵州省物价局,处罚五粮液的为四川省发改委。
其中,五粮液认错态度积极,表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贵州茅台则未做任何表态。截至发稿前,证券时报记者致电贵州茅台相关负责人,始终未获回应。
五粮液认罚
五粮液日前公告,该公司控股子公司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公司收到四川省发改委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12月,五粮液曾对14家经销商“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五粮液”的行为给予扣除违约金、扣除市场支持费用等处罚。
四川省发改委认为,五粮液通过合同约定、价格管控、考核奖惩等方式,对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对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了不利影响,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由此,四川发改委对五粮液处以2012年年度销售额1%的罚款,即2.02亿元。
依据上述同样的法律条款,贵州省物价局向贵州茅台开出2.47亿元的罚款,同时限定贵州茅台15日内将罚款上交国库。
对于天价罚单,五粮液表态接受四川省发改委的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表示五粮液酒类销售公司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贵州茅台的公告仅陈述了遭受贵州省物价局处罚的事实,并未做积极或消极的表态。昨日证券时报记者多次致电贵州茅台相关负责人,始终未获回应。
处罚有争议
目前,该罚单成为国内因价格垄断而开出的最大罚单。事实上,罚单数字虽大,相关部门在处罚时,均采取的处罚最低标准。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五粮液认领的罚单即为2012年度销售额的1%,而贵州茅台的2.47亿也应为1%。
塑化剂事件、军队高调禁酒、中央及各地方政府厉行节约,白酒寒潮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如今两大白酒龙头再受罚单的利空冲击。但对此次处罚,市场一直充斥着正反两方面的声音。
质疑处罚的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教授梅新育认为,并非所有垄断都要遭受处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也规定了可以豁免处罚的七种情况,其中有三条为“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价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和“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梅新育认为,上述三条在此案中均不同程度地适用。
梅新育还认为,经销商要加入茅台五粮液营销体系,本来就要接受一定的条件,向生产厂商作出一定承诺;同时,要创建、运营知名消费品品牌,对营销体系有要求也是正常的,甚至说是必须的。因此,他认为相关部门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处罚是多此一举。
而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名伟则认为,从目前公布的公开资料推断,相关部门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处罚是合法的。对于网络上将此次事件牵涉中国石油、中国移动等企业的看法,他认为上述企业的经营活动基本都在发改委和物价局的政策范围内运行,才免遭处罚,不具有可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