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3-10-22
10月2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作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三审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当日下午,与会委员代表分组审议了三审稿。
包括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障在内的诸多热点问题成为本次审议焦点,吴晓灵委员表示,“网络购物是一个新生事物,怎样在网络购物的情况下,既要方便大家购物,又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三审稿在这方面做了比较好的权衡。”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曾明确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在上一次审议时,有委员表示,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
参与分组审议的吕薇委员认为,电子商务近几年在中国发展得非常快,它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促进创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举一个例子,阿里巴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去年在它的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额已经突破了万亿元,但是它自己实际上的营业收入只有300亿,这可以看得出来,这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促进整个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业、就业以及流通发挥了积极作用。”吕薇委员称。
因此,包括吕薇在内的多位委员代表均表示,由电子商务平台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很多运营方式和实体店还不完全一样,在三审稿中应体现积极鼓励发展的立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