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华社 发布日期:2013-12-06
中国人民银行周四明确表示,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目前各金融机构也没有直接参与比特币的交易和投资活动。
该份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称,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央行称,
“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央行同时表示,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央行还指出,针对比特币具有较高的洗钱风险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风险,通知要求相关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法定反洗钱义务,切实防范与比特币相关的洗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