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5-12-14
12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对做好“双告知”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实现部门协同监管。
“双告知”是指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严格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工作,对照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定“双告知”的范围和依据。关注省级人民政府对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调整情况,及时做好更新工作,确保“双告知”工作范围清晰、依据明确。
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工商登记注册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自动将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供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通知强调,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化系统改造升级,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稳妥有序实现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满足“双告知”工作需要。对不具备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通过纸质文书、电子文件等方式告知,尽早搭建信息告知共享平台,确保“双告知”工作稳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