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1-04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近日,商务部、中央编办联合印发《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定在北京等10个城市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
《意见》指出,推进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商务系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多个领域肩负着重要监管执法职责,随着商务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执法任务将日益繁重。各地须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理念,切实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意识,充分认清商务执法的专业性、特殊性与不可或缺性,把做好改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商务工作大事抓好、抓实。
《意见》提出,此次试点范围涵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拍卖、典当、商业特许经营、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等领域。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进行更大范围的综合执法。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非试点地区要参照试点地区工作要求推进工作。
《意见》要求,按照职责法定、统一规范的原则,系统梳理应依法承担的监管执法职责。将商务领域内分散的行政执法职能进行集中整合,并明确统一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机构,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必要力量。优化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商务执法跨区域协作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制度,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体系,完善商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意见》强调,此次执法体制改革旨在解决商务领域内监管职责分散,执法力量薄弱,保障条件匮乏,尤其是一些民生领域执法缺位、不到位等问题。通过有效整合商务领域执法职能,统一并加强商务执法力量,科学、合规设置执法层级,提高商务系统依法行政和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初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边界清晰、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商务行政执法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