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国际合作部】
1. 独立性。美国各商会团体之间有很好的合作关系,但他们又都是完全独立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如商会干部的任免,工资等级的审批,以及商会资金的申报等。不论全国性的、地区性的、还是国际性的商会团体,只是表明他们工作区域或服务对象有所不同而言。而不是国际性的商会团体大一些,领导全国性的,全国性的商会团体又领导地区性的。综合性的商会也不领导产业性的商会。
2. 民间性。美国各商会团体都是自发成立的,商会领导由会员选择产生,是任期制的。他们既不列入政府编制,也不是由政府任命。他们更不是由政府支薪,由纳税人供养。商会团体的费用全部自筹,主要是靠会员会费的收入,会费在商会经费中的比例各不相同,比例较高的如美国制造业协会在90%以上。会费收入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多数商会以会员企业的规模或年收入作为收费基准,如美国大豆协会会费标准是会员年收入的5%。还有按公司人数多少划分会费档次。也有按固定标准收取,这种收费方式多针对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150-500美元。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总部设在华盛顿,在北京、上海设有办事处,有500多个会员,年经费收入300万美元,雇有24名专职工作人员。美国电子行业协会年经费收入2500万美元,其中55%是会费收入。
美国商会团体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以及各方面的赞助捐款。由于会费数额有限,美国的商会团体会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作,如承接政府的专项咨询项目,组织大型会议,举办商务讲座和学术研讨会,帮助企业打官司,提供市场分析报告和法律咨询等等有偿服务。但对非会员企业的收费标准会明显高于会员企业。
3. 自由性。美国企业可以自由的选择参加各种商会,也可以自由的退出,甚至还可以自由的发起成立商会。美国企业也完全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商会,只要你交纳会费,遵守会规就行。有的商会团体对会员设有一定的门槛,不过如有歧视性条款,如对性别、族裔、或经营规模设限,那就会吃上官司。
4. 开放性。美国商会团体是向全社会开放的,发展商会会员是美国商会团体的一大任务。商会的影响力大、服务能力强,就能吸引与发展更多的会员。反过来,商会的会员越多,影响力就更大、服务能力就更强。因此,美国商会团体不但吸收国内会员,还会发展国外会员,尤其是与美国有商贸关系的海外企业。如全美制造业协会是一个具有100多年历史、影响力十分广泛的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4000个以上,波音、杜邦、IBM等大型企业均为其会员单位,但其总部的150名工作人员中,就有25人专门负责发展新会员工作,以确保会费来源和扩展协会的影响力。
5. 服务性。服务性是所有美国商会团体的宗旨,没有服务宗旨与服务能力的商会是不会有人参加的,也是不会有生命力的。美国商会团体的领导层或理事会大多是商界名流,但他们都是兼职的,他们的责任就是要成为为会员服务的典范,要比一般会员多出钱,多化精力。一个商会或行业协会要取得会员的坚决拥护,就要以高质量的服务来赢得会员的支持,每年必须计划并完成得到大多数会员支持的项目或活动,这对商会来说是一个非常严峻的考验,如果不能办到应办到的事,不能作到对商会宗旨与对会员的承诺,就势必将失去会员的支持,本身也将面临生存危机。有的商会在成立时很热闹,但不到一年就消声匿迹,就是因为没有活动,只收会费没有服务。也会有个别商会的发起人只是想为自己争一个商会里的头衔或谋取个人私利,那最终也就是一块挂在家里的空招牌而言。
美国商会对会员没有行政约束,主通过维护企业利益来树立商会的权威地位。通过在国会和白宫为企业进行游说以及在法院帮助企业打官司等具体业务来增强对企业的吸引力,通过利益交换将企业紧密地团结在自己周围。美国商会始终本着“谁捐款、谁受益”的原则来分配争取到的利益。因此,每当美国商会负责人宣布需要为某一项目向会员集资捐款时,都会有许多企业积极响应。
非营利性。美国商会团体都是按非营性组织成立的。美国将非营利组织分为公众利益类、宗教类和互益类三种,并在税收上给予支持。美国商会团体登记注册为非营利组织之前,必须经联邦税务总局和州税务机构审核,确认执行相应的税收豁免条款。对公众利益类、宗教类和个别互益类非营利组织,联邦税法明确规定执行501(C)(3)条款,实行全部所得税豁免,包括州所得税。商会团体多属互益性的非营利组织,由于商会团体具有代表企业利益的特征,因此对属于互益性的商会,联邦税法规定执行501(C)(6)条款,对这类商会的所得税豁免,包括股息、利息所得税豁免,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