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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零售企业销售行为的规范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20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

(一)禁止低于进价销售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主要是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防止大型零售商利用其雄厚的财力在市场上执行排他性价格、限制竞争。因为大型零售商可能凭借足够的财力在相当长时间内对某些商品执行超低价格,以排挤、打压竞争对手,待竞争对手消失后再把价格提高,不利于消费者。同时,这种超低价格对供应商保持生产的稳定性也是不利的。

《价格与竞争自由法》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加朗法》进一步规定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就是禁止低于“实际采购价”再销售,否则追究刑事责任。“实际采购价”指采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格,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反过来说即供应商在销售价格以外给与零售商的各种优惠,简称货款外优惠)不允许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虽然保护了小商户及供应商的利益,但由于零售商索要货款外优惠,供应商将给予零售商的货款外优惠加到供货价格上,造成价格指数的上升。据统计,1996年,法国的消费品价格是全欧洲最低的,而10年后的今天,消费品价格几乎是最高的。因此,对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争议很大。欧盟曾经讨论过取消禁止低于进价销售的规定,但因为德、法两国的坚决反对而最终放弃。

为了应对价格上涨,将于2006年生效的《加朗法修正案》规定,零售商可以将获取的货款外优惠扣除货款(采购发票注明的价格)的20%后余下的部分计算在“实际采购价”中,也就是说“实际采购价”等于采购发票价减去货款外优惠与20%的货款之差。这是一种折中的方案,是平衡各方利益的产物。一种观点认为,货款外优惠应该全部纳入,以反映真实的价格,并使消费者能够分享这种优惠。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全部纳入与现行做法相差太大,应该循序渐进;而且全部纳入会造成更为激烈的价格竞争,对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利益都会有损害。中小零售商也反对,因为全部纳入会造成其与大超市的价差拉大。

禁止低于进价销售只有两个例外:一是降价销售,二是清仓销售。

(二)降价销售

鉴于商业界自身没有能力控制降价销售行为,为了避免竞相杀价、无序竞争,法国法律专门对降价销售作了明确规定。在每个日历年度最多可以有两次,每次不超过6周。在降价销售期,可以对库存商品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降价销售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进行广告,之二是旨在加速销售,之三是销售的必须是库存商品,不能为降价而采购新的产品。降价销售期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省为单位,由省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公布降价销售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在全国范围内,由商业部长对降价销售期的大致时间做出指示(但不规定降价幅度)。从实际情况看,在降价销售期,真正亏本销售的是少数,销售库存商品的也是少数,目前降价销售已成为促销的一种重要手段。

(三)清仓销售

清仓销售不是集体行为,而是单个商户的行为。清仓商品可以亏本销售。商户要进行清仓销售必须要证明:(1)拟停止营业,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季节性的;(2)拟改换经营内容;(3)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装修)。商户清仓销售必须个案向省长申报、备案(曾一度需要审批)。

(四)促销

对促销进行规范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促销商品不能亏本销售。零售商进行促销要遵守相应的规范:一是要向消费者提供基本信息,如公示产品特性、价格、质量保证条件等。二是广告。法律对某些特殊产品的广告有限制,如武器、烟、酒、药品等。如禁止某些媒体对这些产品作广告,即使在能做广告的媒体上也必须明示这类商品(如烟酒)对身体有害。对于在社会保险制度下能报销的药品也禁止做广告。虚假和欺骗性的广告受到禁止,否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对于电视广告,还有特殊规定,为了保护小商户的利益,2007年前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做广告,2007年之后仍然禁止大型超市在电视上对促销做广告。三是销售合同必须公平、公正。法律禁止霸王条款,也就是说,合同中带有损害买方利益的条款是无效的,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四是对特殊促销行为的限制。如对于降价促销行为,要求企业所公布的降价是真实的,在标签上必须标明原价和现价两个价格。对于以特殊低价(有特别吸引力的价格,也称号召性价格)销售的,必须保证货物供应,但号召性价格不能低于成本价。对于消费贷款,允许商家提供无息贷款,但这类广告只能在商店内做,以避免消费者过高负债。对有奖销售,要求奖品必须是无偿的,且不得强迫消费者再购买其他商品,但禁止现金奖励。对返券销售,法律没有禁止,属于灰色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