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7-20
【来源: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赴法高级研讨班
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关系虽然是合同关系,但鉴于大型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力量对比不平衡,大型零售商有可能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破坏公共经济秩序,因此法国政府认为有必要积极介入,通过立法进行调控和管理。
(一)交易必须要有发票
这既是经济法和税法的要求,也是卫生安全和可追溯的要求,同时也便于执法机关检查。不遵守此规定将追究刑事责任。发票是提供货物或服务的单据,不是结算凭证。供货商在提交货物后即使还没有收到货款也必须立即开具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商品品名、型号、颜色、数量、单价、折扣和付款期等,否则处以罚款。
(二)货款外优惠
90年代末,法国大型零售商在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新的趋势:一是拓展国际市场,二是发展自有品牌。为解决资金需求,大型零售商纷纷向供货商索要货款外优惠,而这种优惠并不提供相关服务,比如店庆费、货架费等。由于法国大型零售商已形成寡头竞争的局面,供货商丢掉一个零售渠道就有可能丢掉所有利润,因此,无论是大供货商还是小供货商都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合理费用。货款外优惠最高可达货款的60%,平均为32%。供货商虽然非常不满,但为了维持交易关系,不敢去打官司。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2001年法国颁布了《新经济调整法》,其核心是规定零售商不能收取不提供相应服务的优惠,否则可由国家向商业法庭起诉。具体的做法是由主管经济的部长代表供货商到商业法庭向零售商提起诉讼,指控其做法扰乱经济秩序。如果商业法庭认定指控成立,可要求零售商停止该行为、退还供货商款项并可进行民事罚款。目前已审结的案子有10多个,另有约30个正在进行审理中。
当然,如果零售商提供了促销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则是合理的。对此,法律没有禁止,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新经济调整法》规定,供货商向零售商支付货款外款项必须签订合同。
(三)付款期要求
现代商业经营中的供货和结算不是传统的一笔一结算方式,订货、送货和结算分开进行,货到不能马上付款,因此付款期(也称帐期)的存在就成为必然。另外,付款期与商品实际销售期的时间差,也是大型零售商获取利润的重要来源,这已成为零售业经营的潜规则。
但是,付款期过长会影响供应商特别是生产企业的再生产,损害供应商的利益。为限制大型零售商滥用付款期、长期占压供应商货款,法国法律对付款期作了严格规定:发票必须要注明付款期;食品类商品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30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期的,则一律视为30天。零售商如果迟延支付货款,除须向供应商缴纳滞纳金外,还将面临刑事处罚。实际上,法国零售商的付款期一般为90天。
(四)禁止突然中止供货关系
法国零售业高度集中,5家大企业市场占有率达70%以上(还有人说高达80-90%)。供应商对大型零售商高度依赖,如果任何一个零售商解除其供货关系,都有可能对供应商造成严重影响。因此,法律规定零售商不能随意解除与供货商的关系。解除合同要预先通知生产商,给生产商足够的时间调整生产。供应商实力不同,所需要的预先通知期也不同。如生产商生产的是零售商定制的产品,就需要很长的预先通知期。因此,法律未规定具体预先通知期,而由零供双方协商确定;有分歧的,由法官判定预先通知期是否合理。
(五)其他规范性要求
主要有:一是法律规定供应商要向零售商通告产品总体销售条件(包括单价、折扣、付款方式等)。总体销售条件不能谈判(也就是说,价格由供应商确定)。零售商须于每年2月15日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大型零售商认为这一规定加强了供应商定价的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实际上是对供应商的约束,供应商不能区别对待不同的零售商。这一规定并未妨碍竞争,因为生产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确定的总体销售条件不同,零售商有足够的选择空间。二是禁止零售商在未经供应商查实证明前,以供应商不遵守送货期限或产品不符为由拒绝收货、退货或要求赔偿。三是要求零售商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供应商通告前一年所提供服务的酬劳总额。四是发生纠纷后,由零售商承担取证义务。这些规定加大了对供应商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