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商联会展部 发布日期:2020-05-25
中国商业联合会采购商分会(以下简称采购商分会)于2014年5月,经中国商业联合会四届五次理事会批准成立。它是我国商品采购领域专业社团组织,属中商联分支机构,接受商务部、国资委的业务指导。采购商分会名誉会长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党委书记、会长姜明同志担任,会长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兼会展部部长李宝同志担任。
成立采购商分会,旨在依托中商联在全国商贸采购经销行业的优势和丰富的会展资源,积极推动国内外商品采购领域和会展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服务于商贸流通企业与产业基地和供应商的产销对接、市场拓展、品牌引进、招商引资和转型与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做出贡献。
本会主要的服务功能与作用在于:集聚全国采购商、经销商、代理商、供应商、品牌商和产业基地的优质资源,组织召开采购行业的政策信息、采购需求和流行趋势发布;举办高水准、有实效的商品产销对接、品牌引进、招商引资和展览展销等活动;制定商品采购业内的行规行约和相关标准,持续开展前瞻性、专业性的理论研究;积极拓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队伍和网络建设、完善对采购商和生产商的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搞好行业维权和行业自律,推动商品采购领域的渠道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贴心与务实的全方位服务。
中国商业联合会采购商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采购商分会(以下简称采购商分会),英文名称:Purchasing Agents&Managers Sub-chamber, China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采购商分会为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的直管分会,是由全国范围内零售企业采购负责人、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生产企业、咨询服务机构、研究机构、协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国性商品采购行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采购商分会宗旨:依托中商联在全国商贸采购经销行业的优势和丰富的会展资源,积极推动国内外商品采购领域和会展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切实服务于商贸流通企业与产业基地和供应商的产销对接、市场拓展、品牌引进、招商引资和转型与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为了加强采购商分会业务工作的组织建设,完善制度标准,进一步增强采购商分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结合我国商品采购领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 宣传贯彻国家在商品采购领域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召开采购行业的政策信息、采购需求和流行趋势发布。
第六条 开展商品采购领域中的理论和实际的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商品采购领城发展状况,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搞好行业维权和行业自律。
第七条 举办高水准、有实效的商品产销对接、品牌引进、招商引资和展览展销等活动,构建采购商之间、采购商与地方产业之间、采购商与品牌制造企业之间联系交流合作,促进产销对接、市场对接、品牌引进。
第八条 推动各地产业集群和品牌商品供应商资源与采购商行业共享,降低双向选择交易成本,提升商品流通的效率与质量。
第九条 组织专业采购和管理人员培训服务,召开全国性“采购商大会”活动,完善对采购商和生产商的服务功能和服务体系。
第十条 建设大宗商品供需互联网营销平台,稳步推进网络招商和宣传工作,建立联合商品采购合作机制。
第十一条 根据商品采购领域发展需要,制订行业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行规行约等,报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推广,推动商品采购领域的渠道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与国内外行业组织和企业的对口交流和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开展其他有利于分会业务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采购商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或与商业相关的咨询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以及协会组织。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委员单位和会员单位。
个人会员为长期从事商业管理与研究、具备丰富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经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分为副会长、常务委员和会员。
第十五条 采购商分会的会员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会员管理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商贸流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积极参加并配合分会里的各项活动,履行分会职责和义务;
五、积极响应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采购商分会提交入会申请表(附录一);
二、经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提交会长审议通过后报中商联会员部,副会长级别单位须报中商联人事部备案;
三、会员证由采购商分会统一印发。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应指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本会及时提出申请和替换人选。
第十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采购商分会;
二、对采购商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享有采购商分会提供的相关服务;
四、通过采购商分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采购商分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采购商分会为会员保守商业秘密;
七、采购商分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商业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相关制度,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认真履行各项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二、积极参与采购商分会的各项活动,完成采购商分会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采购商分会询问和调研,提供履行采购商分会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维护采购商分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四、采购商分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采购商分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终止:
一、会员退会;
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
三、经营范围调整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采购商分会收回会员证书,并通过网站和内部刊物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采购商分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会长由中商联委派方式产生,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提名,报中商联批准;兼职副会长、常务委员由会长审核确定,报中商联备案。
第二十三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草案;
二、组织制定本会管理制度,负责对本会日常工作的指导;
三、负责对各类入会申请的审定,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贯彻落实分会各项决议;
二、负责会员入会的初审;
三、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四、定期向会长报告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15日内函告采购商分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变更经营范围;
三、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变更与采购商分会的联系方式;
五、受到相关政府机关处理、处罚;
六、采购商分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与本会员会日常沟通与联系。会员变更联络员或其联系方式时应及时通知采购商分会。
第六章 会费
第二十七条会费标准:副会长60,000元/年,常务委员5,000元/年,单位会员3,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年。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采购商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采购商分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中商联采购商分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20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