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调味品协会】
2007年5月30日,国办发[2007]36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了。通过认真学习、反复琢磨和体会其中之涵意,确实给人一种催人振奋的感觉。但从工作职业化的角度出发和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而言,似乎感到有一种言由未尽的感觉。我坦率的认为,该意见对于日益发展着的行业协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来讲,已不是一场“及时雨”,而是一份迟来的“爱”。而本文所要强调的中心意思是:迟来的爱也是“爱”。因此,我们作为从事行业协会的职业工作者,一定要倍加珍惜这份“爱”,呵护这份“爱”,把该意见所表达的这份“爱”化为做好行业协会工作的动力和不竭源泉。以下是两点学习体会。
一、关于《意见》的亮点
首先,《意见》明确了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肯定了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二是明确提出要“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三是明确“把适应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的要求。四是在“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中进一步明确了“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权利,即更多的向行业协会“理事会”放权。这一点与过去多如牛毛的有关部门文件中对行业协会的“外部干预”形成鲜明对照。五是明确了行业协会规范管理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如“举办的评比活动不能收取费用”等,为众多行业协会遵纪守法和规范管理敲响了警钟。此外,对行业协会在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对外交流和财务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可以说,该意见的发布实施将成为推进我国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里程碑事件。
二、关于《意见》的思考
中国有句古语:“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通过反复研读《意见》精神,结合我们行业协会的工作实践,我们深切地感到:《意见》中的许多亮点大多来源于近二十年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实践”的总结,这非常符合我们党历来倡导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本质要求。但从目前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来看,有些《意见》的落实措施,显然缺乏可操作性。本文试图从工作实际出发,形成对《意见》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以供政府有关部门、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在“制订配套措施”时参考。
如“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但行业协会“创办报刊”需“依照有关规定”。而目前的“有关规定”就是部门审批制。部门审批制依法设立,本身没错,问题的要害是目前有关部门关于专业刊物的审批制严重不合理(见2006年《商会要情》第22期文“行业协会亟须有自己的正式刊物”),且“没有标准可依”。因此,该意见精神实际上无法落实。
如在“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时指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通过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上文表述的是行业协会的“登记”与“管理”,按照目前的双重部门管理体制,民政系统负责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但对于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在登记时如何操作,则没有表述。我的理解是登记仍按原有的程序和办法进行,但问题是有的急需成立行业协会的行业,过去有业务主管部门,而现在没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在计划经济时虽有该行业存在,但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如我国传统的豆制品工业,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发展潜力巨大、方兴未艾的行业,现在只能挂靠在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成立一个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这种体制严重束缚了我国豆制品工业的发展和走向世界。该行业的主要豆制品加工企业多次呼吁成立全国性的豆制品工业协会,但苦于没有明确的业务主管部门而难以登记准入。今年,由我国农业部牵头成立了“中国大豆产业协会”,但其管理内容偏重于“育种、种植和大豆生产”等内容,对于我国传统的豆制品加工及开发消费者喜爱的豆制品加工产品缺乏“热情”和“动力”。而具有高度“热情”和“动力”的广大豆制品加工企业却因为找不到业务主管部门无法成立全国性的豆制品工业协会而“备受煎熬”。因此,制订切实可行的“行业协会准入登记”办法势在必行。(见2006年《商会要情》第20期文“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准入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如对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在“落实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属地管理原则”也难以落到实处。这方面属于行业协会自身的管理基本上都能做到,但在外地人员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类似的问题时,地方政府则把国家级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