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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增俊:如何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来源: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2-11-12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过程充分体现出其本身具有的公益功能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发展大致经历五个阶段:自发萌芽阶段(1978~1984年)、快速发展阶段(1985~1990年)、盲目发展阶段(1991~1995年)、规范发展阶段(1996~2001年)和质的提升阶段(2002年至今)。农产品批发市场经历了从少到多、从产地市场兴起到产地市场、销地市场、集散地市场并行发展,从民间自发形成到政府推动建设的过程。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批发市场覆盖了所有大、中、小城市,基本构建起了贯通全国城乡的农产品流通大动脉。

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已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渠道,全国7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通过批发市场流向消费终端,农贸市场80%的货源、超市60%的货源均来自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实现商品流通的重要集散地,在商品集散、价格形成和信息发布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真正起到了“建一个市场,带动一片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百姓”的作用,其发展过程充分体现出具有的公益功能。

然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初期并未作为公益性设施来对待,政府对于批发市场的投入严重不足,长期依靠“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模式。近年来农产品生产者的“卖难”和消费者的“买贵”现象屡有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突出,农产品批发市场随形势的变化其公益性要求逐步显现。由此,提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问题。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内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的界定

2011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明确提出“要增加财政投入,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菜市场”。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已取得共识,然而对于何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如何实现其公益性,还存在很多争论。有的观点质疑回归公益会浪费土地,有的观点质疑回归公益会与民争利,有的观点认为回归公益是否过于强调所有制,是历史的倒退,还有的观点认为建设公益性市场会造成行业内部不公平竞争。因此,亟待统一认识,更好地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内容

1.解决卖难,稳定产销

目前多数批发市场都已经形成了稳定的采购群体,构建起了四通八达的购销网络,为个体农民和经销商销售农产品提供了稳定的渠道,部分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与产地批发商签订收购合同,农民按照合同进行生产和销售,解决了农产品卖难的问题。

农产品批发市场通过与生产基地合作,稳定了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购销关系,保证农产品供货数量,也降低了市场采购成本。比如,商丘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与16万余农户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在市场周边形成的种植、养殖、加工专业村(户)已达6700多个,形成规模化生产基地190多万亩。

2.稳定价格,保障供应

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大,在市场供应不稳定、供求不均衡以及自然灾害突发等情况下,认同公益性的批发市场可以更好地发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民生的功能。如在非典时期、冰冻灾害发生时,以及2011年内蒙古土豆卖难的情况下,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方面帮助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保障市场供应;另一方面调节市场价格,发挥着积极的公益功能。

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网络,对保障城市供应,为城市居民提供新鲜、丰富的食品,保障城镇居民的“菜篮子”和“果盘子”价格稳定,提高老百姓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新发地批发市场蔬菜供应量占到全北京市总需求量的70%以上、水果80%以上、以及进口水果的90%以上。为稳定市场供给,新发地批发市场新建了3000多吨的冷藏保鲜库,可以保证首都市场5天的供应量。

3.把关农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对农产品进行质量把关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没有执法权,即使发现问题产品也无权做出处理,因此,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是把好“准入关”,严格进行索票、索证;其次是“检测关”,严查流通环节质量安全;另外,把好“信息关”,完善农产品信息的可追溯体系。

4.循环经济,贡献社会

农产品批发市场注重环保,发展循环经济,有很强的环境保护意识,把废弃物、污水处理与保洁管理纳入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对废弃物、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和合理利用。如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清洁环保的电瓶车作为场内运输工具;对垃圾和污水进行回收利用,实现绿色循环。同时,为市场交易者处理废弃物提供方便,教育市场交易者提高环保意识,使市场交易者也成为循环经济的实践者。

三、如何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一)国际上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的基本做法

美、法、日等国将农产品批发市场确定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事业,通过立法、政府财力支持、设置管理部门以及完善的管理体系等手段确保批发市场的公益性。

一是通过立法强制实行。如法国以国家政令规定建立国家公益市场网络,并规定了国家公益市场运作的管理与监督。美国、澳大利亚和德国等在国家层面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供应的法律,以及市场交易法或农产品条例。例如德国的市场制度法,在地方的层面上决定是否建立批发市场,美国州议会针对本地区公益批发市场颁布法案,如“美国马里兰州食品中心管理局法案(1967)”。英国、法国国家针对单个公益市场的建立和管理单独颁布法案和政令。如英国考文特市场法案(1961),法国伦吉斯市场迁址的政令等。

二是政府给予财力支持。包括:直接投资,如日本的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都以政府投资为主,只是投入资金的比例有所区别;长期的低息和贴息货款,如日本中央批发市场和地方批发市场部分有收益的设施通过贴息贷款的方式,要求在一定期限内返还本金;无偿划拨土地,如意大利和美国的一些市场;减免税收,如法国的国家公益市场等。

三是设置管理部门。如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由农林水产省食品产业局食品制造批发课批发市场室管理,法国政府成立管理委员会,意大利成立官办管理公司等,来管理公益市场的日常运营,也有的采取官管委托民营的做法。而市场的规划、开办、审批、规章制度、运行监控、信息采集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以及收费标准等,都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掌控。

四是完善的管理体系。日本政府参与从批发市场规划、开设的审批、批发商的审核、交易方式、以及信息收集和发布等全过程的市场管理,在许多重要的环节实行审批制和许可制。

(二)实现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的公益性

反观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中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具有公益功能的基础设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用四点来总结就是:公益功能、政府支持、企业投资、市场运作。如何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行业的公益性,使其发展不受影响,同时又满足政府公益性的要求,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解决卖难、稳定价格、把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循环经济等相关公益功能的支持责任。

1.推动立法,从法律上明确批发市场行业的公益性

建议加快制定出台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地位,为批发市场的用地、用水、用电优惠和相应的税费减免等政策的制定提供基础,同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运营、监督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

2.建立农产品价格风险调节基金

首先,由政府编制农产品生产的保本价格指数和农产品消费的低保价格指数。一方面,对农产品收购实施最低价保护,鼓励和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维护农产品价格的稳定,使低收入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其次,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社会非营利性农产品流通权威机构管理运营的方式,建立“农产品价格风险调节基金”。政府利用这部分基金,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本价格指数时,政府以规定的保本价格收购,其差额由调节基金进行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低保价格时,政府仍以低保价格将农产品出售给低保户,其差额由调节基金进行补贴。

3.提供金融优惠政策,解决升级改造资金问题

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可抵押物少、平均利润率低、市场风险高,企业难以获得升级改造投入所需资金,金融贷款成为制约行业及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建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贷款利率和期限都给予优惠条件。同时优化贷款手续,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为农产品批发商提供收购初级农产品亟需的短期资金。

(三)建设“骨干市场”和“样板市场”

1.为有效发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功能,建设一批“骨干市场”

1)公益功能补贴

一是硬件补贴。对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骨干市场”新建和改造储备库、储备设施和检验检测设备提供资金补贴,从而实现“骨干市场”稳定价格、保证供应和把关农产品质量等公益功能。

二是长期补贴。对“骨干市场”的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检测、信息、废弃物处理中心等公益性设施项目的日常运营、维护和检验检测费用提供长期补贴。

2)贡献补贴

政府对各个“骨干市场”在解决农产品“卖难买贵”问题和稳定价格中所作的贡献大小给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补贴。

2.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的“样板市场”

由政府投资建设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样板市场”不以盈利为目的,充分实现国家对农产品市场的宏观调控,有利于对民办和外资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导向和示范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农产品价格、解决卖难、把关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调控市场的目的。

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是承担质量监管、信息反馈、应急保障等职能的良好载体。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可以有效发挥产品检验检测功能,把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农民和销售商提供可靠的供求信息,减少农民种植和销售商采购的盲目性,保护他们的利益;为各种突发事件组织货源,提供农产品应急保障(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会长 马增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