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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继续执行重点企业 重点地区商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中国商业联合会信息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及省会城市经贸委、商务厅、商委(贸易(厅)局、行业管理办公室)、商业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局,各有关重点批发、零售商业企业:
受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承担流通行业统计管理的行政职能。目前,我会制定的《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商业统计调查制度》已通过国家统计局的审批,将于2010年起继续执行(具体详见国统制[2009]46号文件)。为确保商业统计数据的不断、不乱、不漏,保障商业统计制度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我会对原有统计调查项目不作大的修改,仅对少数指标的名称和指标解释做了小幅度地调整,以适应当前市场的发展需求。请各单位认真布置和贯彻执行。
200902(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商业报表制度的通知).doc
200902附件(中商会2009年新申报重点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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