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

首页» 商会动态» 公示公告

公示公告

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营改增” 政策系列宣讲活动的通知






中商联培[2012]15

关于在试点地区开展“营改增”

政策系列宣讲活动的通知

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厦门和深圳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商联有关代管协会,会员单位,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7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简称71号文),规定自20128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安徽、福建(含厦门)、湖北和广东(含深圳)等地。为此,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印发了《关于开展“营改增”政策系列宣讲活动的通知》(中商联培[2012]13号)。为做好本次“营改增”政策宣讲工作,请各地方商会(行业协会)和税协共同组织好本地区的“营改增”宣讲、培训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71号文规定“北京市应当于20129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10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11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12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请你们根据以上安排,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营改增”宣讲活动。

二、根据各地“营改增”宣讲活动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中商联和中税协将联合举办有关政策宣讲培训活动,在试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和实务研讨。请各有关单位在921日前将《“营改增”试点地区政策宣讲培训需求调查表》(附件1)报中商联培训部。

三、在“营改增”政策系列宣讲活动中和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各地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要相互沟通,解决“营改增”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四、推荐5A级和4A级税务师事务所(见附件2),为中商联代管协会中与“营改增”改革关系密切、对“营改增”改革比较关注的行业协会(见附件3)提供辅导和培训。请双方主动联系与沟通,提供需求、落实服务。同时将联系情况由双方联系人分别报中商联与中税协。

请各单位加强领导,积极组织落实“营改增”政策宣讲培训活动。中商联、中税协将予以支持和配合。如有需要,请及时与中商联、中税协联系。

中商联联系人:郭红

联系电话:010-68391341 传真:010-68391391

中税协联系人:刘沛

联系电话:010-68413988分机8202 传真:010-68412404

附件:

1.“营改增”试点地区政策宣讲培训需求调查表

2.“营改增”试点行业辅导培训活动税务师事务所联系人情况表

3.“营改增”试点行业辅导培训活动中商联代管协会联系人情况表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抄送:会领导,专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专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