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司局:
为进一步解决好在京全国性社会组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遗留工作,维护专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下发《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60号)文件精神,经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商,将采取社会组织自主申报,业务主管单位统一组织,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统一收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审批,各区、县社会保障机构具体落实的方式,对京政办发〔2002〕60号文件出台前,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纳、补缴等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性解决,以后北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不再接收零散补办要求。特商请贵单位转发此函,同时做好组织宣传工作,指导督促所属社会组织抓紧时间做好信息采集、申报填表等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方面存在各种遗留问题的在京全国性社会组织。
二、存在问题
1、截止目前还未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组织(其中参照公务员管理以及按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除外);
2、已按京政办发〔2002〕60号文件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开户,但还存在政策衔接问题的。
三、申报方式
请社会组织填写附件统计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务必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人才服务处(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402A室,邮编100006)。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和慧卿联系电话:85120076、152010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