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联函[2013]55号
关于开展《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宣贯
和申报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机构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2012年9月19日,商务部以“商务部公告2012年公告第58号”发布了行业标准《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此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2年第12号(总第156号)”对行业标准《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SB/T 10761—2012)予以备案,备案号:37618-2012。该行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是目前唯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关于品牌管理人员培训评价的管理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品牌管理专业人员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助理品牌管理师、品牌管理师和高级品牌管理师)、技术条件,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中的品牌管理专业人员,其他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可参照执行。
为加快培养行业紧缺急需的品牌管理人才,提高品牌管理专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中国商业联合会(下称中商联)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起开展行业标准《品牌管理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下称“行业标准”)宣贯和申报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机构工作,由中商联培训部和中商联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行业标准宣贯重点活动:
(一)开展“行业标准”宣贯培训,邀请主要标准起草人对标准逐条逐字解读,使之深入人心。
(二)依据“行业标准”,组织政府、行业、企业和院校专家共同编写品牌管理培训教材。
(三)依据“行业标准”, 甄选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考试机构,继续深入做好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考试工作。
(四)依据“行业标准”,组织开展品牌管理师培训师培训工作,建立和储备师资队伍。
(五)依据“行业标准”,采取1+X模式,积极推动在有关不同行业、业态和业种内开展标准宣贯,培养有行业特色的品牌管理专业人才。
二、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机构申报:
(一)项目简介: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考试是由中商联牵头组织实施的全国商业服务业职业综合评价项目。从事或准备从事品牌管理专业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经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其资质认定合格者,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相应级别的品牌管理师资质证书。
根据“行业标准”,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可自愿申请助理品牌管理师的资质认定;具有相关岗位工作经历,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可自愿申请中高级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
(二)申报对象:设置经济类或管理类专业的高等院校;开展或拟开展品牌管理专业培训的事业单位、地方商会、行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
(三)申报方式:拟申报单位填写《品牌管理师资质认定培训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加盖公章,连同培训考试工作计划书和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备注:高等院校无需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于2013年5月1日前邮寄至中商联培训部。
三、联系方式:
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100834)
电 话:010-68392749 68391373
网 站:www.chinacmbp.com
电 邮:jspx2008@yahoo.cn
联系人:张恩山 朱丽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