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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预付卡备案标识的设计说明、重要意义

预付卡备案标识由三个卡样和“对勾”组成。三个卡样代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品种繁多,功能各异。卡样的三种颜色中,紫色代表诚实、守信,绿色代表真实、安全,蓝色代表畅通、高效。三种不同颜色预付卡的层叠向上排列寓意业务发展,行业进步。人们所熟悉的“对勾”象征已完成和可信,代表发卡企业已完成商务部门备案,凸显企业规范经营。标识上浮出的“预付卡备案”字样明确了备案主题,反映了企业合规经营和商务部监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备案标识的重要意义
一、背景

201211月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实施以来,许多发卡企业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执行三项制度,强化预付资金管理,完成了备案工作。为了鼓励企业规范经营,引导消费者选择,20131212日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简称“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商业预付卡转型与发展研讨会”上,与会企业代表呼吁用备案标识对已备案的企业给予鼓励,区别没有备案的企业,并一致同意进行备案标识的征集工作。

218日,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下发了征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设计方案的通知,通过预付卡行业通讯、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网站、视觉中国网站等多个渠道进行备案标识的征集。截止5月底,共收到来自18个省区的61个备选方案。

为公正严肃、科学专业地选出备案标识,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于64号组织行业专家和设计专家召开了专家评审会,制定了评审程序,经过初评和复评,确定了入围名单,在征求商务部市场秩序司意见的基础上,经设计专家进一步修改确定了预付卡备案标识。

618日召开的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的第三次工作年会上通过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试行)》,619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第五届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峰会”上正式发布了预付卡备案标识。

二、使用备案标识的意义

备案标识的发布和使用将对预付卡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1.备案标识的使用将向广大消费者明示企业已完成备案手续,预付卡发行合规,提升企业的商业信誉,引导消费者选择,是彰显企业正面形象的重要方式。

2.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的规定,企业备案标识将使用在卡面和经营场所,使企业预付卡发行业务得到广泛的宣传,可扩大预付卡业务。

3.备案标识的使用将便于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备案企业和未备案企业一目了然。

4.备案标识的使用是对未备案企业的鞭策和激励,有利于推动备案工作的广泛开展。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使用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的使用,推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进一步实施,方便消费者选择消费,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获得备案编号之后,应使用发卡企业备案标识。

第三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如本规则附件所示,是指单用途卡备案发卡企业表明其备案状态的标识,包括备案标识图案和备案编号。

第二章 使用要求

第四条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标识版权归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所有。未经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和使用备案标识,也不应使用与之相似的标识。

第五条单用途卡已备案的企业应向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提出使用备案标识的申请,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负责审查申请企业备案状态的有效性,并向备案企业无偿提供单用途卡备案标识的标准图案以及印制要求。

第六条备案标识的使用范围包括单用途卡卡面,主要受理场所的咨询台、服务台和收银处。使用方式可以是卡面印制、POP广告、多媒体播放或其他。

第七条单用途卡卡面上的备案标识应设置在卡片正面显著位置,备案编号和查询网址应印制在卡片背面。为方便消费者识别,备案标识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其他标识的面积。

第八条备案企业使用的备案标识应与备案标识标准图案保持一致,且应保持备案标识清洁、完好、醒目的良好形象,及时更换因污损或褪色等影响美观的备案标识。

第九条发卡企业应将首次印制的各类带有备案标识的预付卡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提交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各类企业(含发卡企业、售卡企业和代销企业)应定期检查备案状态和备案标识使用情况,并保证备案标识及制品完好的外观形象。

第十一条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监督单用途卡发卡企业规范使用备案标识,适时对备案标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对外通报。

第十二条在备案有效期内发卡企业可使用备案标识。如因各种原因造成备案失效、备案编号被废止时,发卡企业不得使用备案标识。对于未备案企业违规使用备案标识的情况,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商联预付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进入常态化管理的新阶段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王镇钢副司长答记者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111日正式实施,已有一年多时间。为了全面了解预付卡监管情况,我们对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王镇钢副司长进行了采访。

问:按照商务部《管理办法》的要求,商务部要对发卡企业进行备案管理。请王司长介绍一下现在备案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答:《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商务部陆续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多个文件,要求各地贯彻落实,抓好发卡企业备案备案管理是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基础工作。各地高度重视,健全机制,完善流程,积极推进备案管理工作。据统计,截至201468日,全国已有4381家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完成备案。其中集团发卡企业151家,品牌发卡企业181家,规模发卡企业2364家,其他发卡企业1685家,涉及发卡网点达335288个。从地区来看,上海、山西、河南、山东、浙江、江苏等地的备案企业数量居于全国前列。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已进入常态化管理的新阶段。

问:对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风险管理而言,资金管理非常关键。除了常规的发卡企业将部分预付资金放在银行存管的方式外,保险也是一个重要方式。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进展情况。

答:2013年,商务部、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了承保机构条件、示范性条款及业务管理要求。这是商务部与金融监管部门就业务风险管控开展的一次创新性合作。20143月,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天平洋财险、中银保险、阳光财险、天安财险等6家保险机构正式成立“保险共同体”,共同承担预付卡履约保险责任。这是对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管理模式的又一次创新。保险共同体不仅具备更强的承保实力和更高的业务水平,还拥有更专业的技术手段。它通过搭建“预付卡实时数据管理平台”,引入了预付卡数据保全和公众监督机制。该平台将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系统自动上传信息,从而实现备案管理与过程监管的统一。

问:为了保障《管理办法》各项制度落实,监督检查必不可少。商务部在预付卡业务的监督检查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监督检查是保障制度落实的有效手段。商务部的监督检查工作也在扎实开展中。20138月,针对部分已备案企业未及时报送业务报告的情况,向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下发了《协助督查函》,责令639家企业完成了业务信息报送整改。20143月,组织开展对企业业务情况报送和资金安全管理的专项检查。据统计,截至201468日,各地现场检查企业1380家,实施行政处罚9家。通过检查和督促,备案企业业务信息报送质量明显提高,资金安全保障措施逐步落实。

问: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预付卡采取的是属地管理。您能介绍一下各地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吗?

答:20138月起,我部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单用途卡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督促工作进展。在管理实践中,各地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业务工作方法不断改进。上海制作并发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宣传视频,政策宣讲形式生动。山西商务厅和省金融办联合出台了《山西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严格监管考评。河南通过周通报制,推进备案管理。陕西印发了绩效考核办法及说明,定期通报结果,加大工作力度。

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有人反应一些新型业态发卡、预付卡分销等遇到一些新现象。针对新的发展形势,请问商务部预付卡管理的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什么?

答:我们下一步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着手修订《管理办法》。在保持现有《管理办法》中“三项制度”、企业备案、业务报告等监管要求不变的基础上,针对发卡主体、发卡模式、资金管理等问题,进一步研究完善《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二是继续健全工作机制。全面建立完善备案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绩效考核、行政执法、应急处置、部门协调等制度。同时,加大对预付卡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

三是深入推进备案工作。目前,大型发卡企业备案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下一步,将继续推进符合备案条件的中小型发卡企业特别是居民服务行业发卡企业的备案工作。鼓励发卡企业使用备案标识。

四是强化资金安全保障。以预收资金安全保障作为资金管理工作重点,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资金存管或保险承保比例。同时,鼓励发卡企业更多地使用共保体等方式保障预收资金安全,与金融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提升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实现检查和监管的常态化、规范化。通过线上筛查、线下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定期检查和反馈机制。对未备案或存在违规行为的发卡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

六是做好政策宣贯工作。继续组织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发卡企业、行业商协会及金融机构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适时向媒体曝光违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