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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开展“全国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代管协会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德诚信建设

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食安办[2012]24号)精神,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和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合力,我会决定开展“全国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并通过开展活动,重点选树一批消费者满意、诚信守法、管理科学的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店、企业、街、市场、基地、品牌),强化品牌示范引领,促进全国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从而以点带面,全面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水平,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申报对象:各类食品生产销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畜禽屠宰、酒类流通、物流等行业的企业;各类购物、餐饮、老字号、专业产品、特色食品经营集中的商业街;各类食品综合和专业性交易市场。

(二)申报条件:

1.企业资质

1.1.企业必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持有企业法人执照,依法经营满两年; 

1.2.依法拥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1.3.经法定机构证明,企业注册资金真实、合法、无谎报、抽逃等行为;

1.4.特许经营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专项经营许可证明;

1.5.企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范围,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

1.6.具有真实有效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代码;

1.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1.8.企业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真实、无虚报行为,近两年无经营性亏损。

2.商品质量管理

2.1.企业对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有明文规定并认真执行;

2.2.无假冒伪劣商品,无“三无”包装商品,无过期、变质商品;

2.3.出售的商品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2.4.包装商品包装完好,无破损,商品包装标识符合国家商标法的规定;

2.5.食品经营及存放场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3.商品计量管理

3.1.企业对计量器具的使用、检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2.企业未发生过因计量差错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4.商品价格管理

4.1.企业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并认真执行;

4.2.出售商品明码标价,没有价格欺诈或故意以低于成本价促销的恶性竞争行为;

4.3.折扣、降价商品有符合规定的明示标签,没有虚假折扣、降价行为。

5.企业服务

5.1.服务设施安全

1)企业经营场所建筑及相关设施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2)企业经营场所安全通道无障碍,确保人员能应急疏散;

3)消防设备齐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火灾隐患;

4)各项安全警示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5)经营场所卫生、防毒措施到位,通风良好、无污染;

6)各项服务设施安全运转,无事故隐患;

7)制定有服务设施安全检查和管理规定。

5.2.服务质量管理

1)制定有服务规程并认真执行;

2)营业人员全部经体检合格,无带病上岗现象;

3)营业人员全部经职业培训上岗、挂牌服务;

4)各项服务设施标识符合规范要求;

5)各项服务设施正常开通,方便顾客使用;

6)企业对外承诺的退换货等服务项目切实履行;

7)企业广告和各项宣传实事求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虚假、欺诈行为;

8)企业依据法规并公开承诺,及时处理顾客投诉和纠纷,达到顾客满意。

6.企业履约

6.1.能够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未发生过贷款逾期归还、追账归还或赖账不还行为;

6.2.除不可抗力因素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6.3.各类促销活动有实施方案,并向消费者公示,保证促销承诺兑现

6.4.按约定兑现供货商货款,没有无故拖欠行为;

6.5.没有合同外向供货商乱收费行为;

6.6.依法纳税,没有偷漏税行为;

6.7.企业履行合同无司法诉讼败诉案件。

7.内部管理

7.1.制定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规定,并认真执行;

7.2.制定有符合国家法规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7.3.职工全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7.4.依法支付员工工资、加班费及其他报酬;

7.5.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失业、退休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统筹款项

7.6、依法实行员工劳动保护;

7.7.没有因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的诉讼败诉案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一)企业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案件;

(二)在企业依法管理诚信经营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调查测评中满意与基本满意率低于80%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社会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的;

(五)发生其他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违法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申报日期

2014730日——1220日。

四、申报、评定程序

本活动本着企业自愿申报、行业评议、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的原则,不收取评审费用。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直接向我会食品安全办公室申报,也可通过地方商会(协会)推荐申报,所在地商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盖章后,直接报我会食品安全办公室。我会食品安全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拟定入围名单并在中国商业联合会网站进行公示,最终根据公示结果研究确定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名单,并择期进行表彰。

联系人:孟繁双

话:010-68392963 68392965

真:010-68392967

箱:food_china@126.com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

附:“全国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抄送:会领导,专职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存档。

附件.

“全国食品安全诚信经营示范单位”申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食品安全评价

食品安全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有无媒体负面报道

有□ 次数 无 □

食品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实施

是□ 否 □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

是□ 否 □

是否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是□ 否 □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到100%

是□ 否 □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是□ 否 □

近两年主要产品接受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可附件说明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具体情况可另附)

是□ 否 □

当地商会(协会)初审意见

(盖章)

日期

专家小组

审核意见

(盖章)

日期

食品安全

办公室意见

(盖章)

日期

备注:申报企业除提交上表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2.获得资质、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字: 申报日期: (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