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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有关单位: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已经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2017年8月23日

  

  

  

  抄送:会领导,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存档。

  附件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服务业各类竞赛活动,提高广大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提升商科院校学生就业能力,充分发挥技能竞赛活动在教育培训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人才创造条件,中国商业联合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商业服务业竞赛活动(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是指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商联”)主办(含联合主办)或由中商联部门及分支机构主承办(含联合主承办),面向商业服务业在职职工、商科院校师生,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水平、操作技能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提升在校学生就业能力和促进教学改革为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开展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三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中商联培训部”)负责归口管理竞赛活动。

  

  第二章  报批程序

  第四条 培训部负责竞赛培训活动的年度计划汇总、初审、协调管理。中商联业务部门、分支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商会、商科院校等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竞赛活动工作总结(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参与单位、效果评估等内容)和下年度的竞赛活动工作计划(包括拟申请)报培训部。

  第五条 中商联统一协调、整合并经中商联会长办公室审定后,将具备开展竞赛条件的竞赛活动纳入当年中商联业务工作计划。同一竞赛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六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竞赛活动,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先申报立项,审批通过后再组织实施。

  第七条 竞赛活动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竞赛活动的申报计划表;

  (二)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

  (三)相关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资料;

  (四)如组团参加境外竞赛活动,还应提供邀请函、竞赛活动简介、国内选拔赛情况和拟参赛人员组成等;

  (五)如邀请外籍人员参加举办或参加竞赛活动,应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八条 中商联甄选符合条件的竞赛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推荐纳入国家级二类竞赛(以下简称“二类赛”)活动计划。中商联培训部负责组织协调甄选推荐工作:受理中商联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二类赛活动的申请,并报中商联审批。

  第九条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商职鉴”)对接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具体办理二类赛的申报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中商联成立二类赛组委会,按照人社部的有关规定组织二类赛活动。

  

  第三章  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 中商联根据各竞赛活动参赛选手(在校学生除外)人数,按一定比例授予符合条件的参赛选手“全国商业服务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十二条 在以中商联职业(专业)能力评价项目设置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按照相关条件、程序,可向中商联申请晋升一级评价等级。

  第十三条 在二类赛竞赛活动中获得各竞赛职业(工种)前3名的选手,经人社部核准后,由该部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章;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资格等级的设置,上述人员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在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个人赛决赛获得第4-15名的选手,根据竞赛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资格等级的设置,上述人员可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备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学生组最高至高级工职业资格)。

  第十四条 在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竞赛活动组织单位,中商联给与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  竞赛裁判员管理

  第十五条 竞赛裁判员是指按照竞赛活动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后,获得竞赛裁判员证书和证卡,并对竞赛活动进行执裁的人员。

  第十六条 中商联对竞赛裁判员实行注册登记制。中商联培训部负责竞赛裁判员的登记注册、证书颁发等具体相关工作。竞赛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二类赛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复训等工作由中商职鉴与中国就业培训指导中心对接,并按照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二类竞赛承办单位负责将获得国家级竞赛裁判员证书的人员名单报中商联培训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中商联培训部根据注册登记裁判员的工作表现及其所参赛职业(工种)裁判长的评价意见,每两年对裁判员进行一次更新知识培训考核。复训时间一般安排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竞赛活动申报计划表等表格均可在中商联网站下载获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商会培[2010]4号、5号,中商会技能鉴定中心[2010]20号、24号、26号管理办法同时废除。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商联培训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