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发布日期:2006-03-12
【来源:北京现代商报】
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6部法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反垄断法草案首次审议
该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3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审议
该法草案明确,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加大了对违法官员的问责力度;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的至少罚款5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首次审议
该草案首次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这一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为保证农民成员成为本组织的主人,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防止他人利用、操纵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草案从保证农民成员的数量和保证农民成员对组织的民主管理两个方面做了规定。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
该草案增加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避免一些公办学校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草案还增加规定:教科书定价应实行微利原则,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
该草案原来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3种形式,修改后的草案则调整为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合伙成为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
采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的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与第三人关系、入伙、退伙等方面,与普通合伙企业是一样的,不宜将其单独列为一种合伙企业。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第三次审议
该草案规定了上市公司高层人员“掏空”上市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操纵上市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行为,转移上市公司财产,“掏空”上市公司,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惩罚。
对刑法182条做出修改,以加大打击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犯罪力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